新形势下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的几点思考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第一部分指出,“我们全面加强党的领导……系统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充分肯定了党内法规建设十年来的重大成就,客观分析了当前面临的新形势,并就健全党内法规体系作出长远安排。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这一新的伟大工程,总抓手在于大力完善党内法规体系。
一、历经十年伟大变革,党不断加强党内法规建设的顶层规划
1.纳入党的建设加强顶层设计。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创造性提出依规治党,把党规建设提到前所未有高度并加强顶层设计。2013年印发《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2-2017年)》,这是我党历史上第一个中央党规制定工作的五年规划;2016年出台党的历史上第一个专门部署党规建设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2018年颁布《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
2.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进行整体规划。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一次将党规建设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系统推进。十八届四中全会,党第一次以全体会议名义专题研究、专门部署全面依法治国,大力推进包括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在内的法治建设,将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整体谋划。
3.纳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一并建设。《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以中央全会文件强调“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并将其作为法治体系的五个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党的十九大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加快形成覆盖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体系”。2019年修订《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等,健全了党规建设工作体制机制。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党坚持依规治党……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重大成就第一次出现在党的历史决议中,在百年党史奋进中发出璀璨光芒。
二、进入新时代,党全力加强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实践谋划
1.与时俱进修改党章,增添党的建设创新内容。进入新时代,党十分重视党章与时俱进及其内容的时代性。紧贴时代,党的二十大通过了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新修订的党章确定了全面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任务,以党内根本大法形式确定第二个百年法治建设的远景目标,体现了在法治轨道上建设现代化国家的决心,并把马克思主义党建创新理论写进了总纲,增添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党是最高的政治力量”“不断健全党内法规体系”等新内容。
2.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的二十大报告在总结十年伟大变革成就时特别指出,“我们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政治巡视,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十年内出台了不少基础性、主干性党内法规。截至2022年6月,全党现行有效党内法规共3718部,其中,中央党内法规221部、部委党内法规170部、地方党内法规3327部。
3.夯实党的领导、组织方面的党规。十年来,党中央不断健全党的领导方面的党内法规,出台了《党中央领导经济工作规定》《宣传工作条例》《政法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加强领导制度建设。党也更加注重制定组织类党规,2019年颁布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重要党规,把组织建设摆在第一位。
4.完善党的自身建设方面的党规。党的二十大报告归纳了党的自身建设方面的历史性贡献,“经过不懈努力,党找到了自我革命这一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显着增强”。这一结论可从以下成就中得到印证:党中央制定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一批重要党规。我党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规治党重要论述,深入推进自身建设,促进了党的建设法治化。
5.强化党的监督保障类党规。党的十八大以后,巡视工作面临新任务。为此,2015年中央修订《巡视工作条例》,进一步规范巡视职权和工作程序;2016年修订《党内监督条例》,突出主体责任;2017年印发《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为党务公开提供基本遵循;2019年修改《问责条例》,聚焦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加强政治巡视”“我们持之以恒正风肃纪,以钉钉子精神纠治‘四风’”,这些监督保障方面的重大成就,是党的二十大报告的精彩亮点。
三、在党的二十大精神指引下,大力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的对策建议
1.当前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面临的新形势。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清醒看到,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一些党员、干部缺乏担当精神”“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将长期存在”等。党内法规建设主要困难有:(1)立规进展不平衡。纪律、组织类党规比较健全,但一些重要领域如监督、执行等方面党规数量不多;还有一些重要党委部门缺少统一的、综合性条例,特别是党委、党组职权,党员权利受到侵犯时,权利救济类基础性党规几乎没有;(2)某些领域配套性、可操作性党规制度还未跟上。一些综合性党规出台后,有些部门或地方没有及时制定实施性党规制度,无法形成上下紧密衔接的党规执行合力;(3)党规实施存在短板,执行力量还不强,基层党规职能部门主业不突出。一些部门执行党规先紧后松、上紧下松、外紧内松,有的地方缺乏专门党规专职人员、有些部门缺乏执行党规的基本条件。特别是市、县两级还没有完全配齐专司党规工作的部门。
2.不断健全党内法规体系的法治策划与建议举措(1)应致力于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的战略部署。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党的二十大确定的新的战略任务。法治现代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在法治领域的新体现,是新修订党章确立的人类法治文明的新类型。其“新”表现为:从“依法执政”单纯党建理念,丰富发展为“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等综合性法治理念。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应致力于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这一整体战略部署。
(2)应服务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强党内法规建设是党致力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党的二十大报告第七部分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单列成章,专章表述,这在我党历史上还是第一次,足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特意在这一部分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并创新性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党内法规丰富与发展应与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协同推进、一体发展,把党的建设纳入法治轨道。
(3)应立足于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新时代主题。党内法规是党推进自我革命的法治保障和制度方式。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新时代赋予我党新的党建主题和历史任务。完善以“1+4”为主体框架的党内法规体系,应正视党建面临的新形势、破解党规实践中的现实困难,夯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党规基础和法治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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