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审批依据:依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十条规定: 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机动车登记规定>
申报资料: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规定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条件: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办理流程 :(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审查行驶证或者登记 证 书,对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符合规定的,录入委托事项,签注《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二) 受委托检验地车辆管理所查验岗审查《机动车牌证申请表》、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强 制 保险凭证、本年度的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查验机动车。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对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录入相关信息; 制作检验合格标志;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检验记录,对行驶证副页签注信息已满的,收回原行驶证,重 新 制 作行驶证;将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