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 永新县美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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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830MA39AX46XT |
案号: | (2022)赣0830执914号 |
法人代表人姓名: | 刘旭旭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永新县美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永新县众乐种养专业合作社支付货款9015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4元,减半收取计1027元,由被告永新县美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执行法院: | 永新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830民初5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新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况: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发布时间: | 2022/10/27 |
立案时间: | 2022/09/01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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