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拟纳入个人信用档案
日前,广州市公安局起草了《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时间截至11月29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驾驶人的六种禁止行为,包括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内环路、过江隧道以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等。
目前,广州已正式对未登记上牌仍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依法予以处罚。征求意见稿规定,驾驶未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或者驾驶网约配送等特定领域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专用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在电动车停放及充电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严禁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将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设置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驾驶电动自行车有十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通知后拒不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其身份信息和相关违法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个人信用档案;网约配送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交通安全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义务,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一年内被处以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将其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信用档案。(记者关喜如意)
请进行滑动验证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