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 安福县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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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8293329131727 |
案号: | (2022)赣0829执1244号 |
法人代表人姓名: | 戴焕飞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安福县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尹茂春、刘安萍逾期交房违约金208961.53元(已计算至2022年6月15日,以后的违约金按3?/日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此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4元,减半收取221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安福县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内由被告安福县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尹茂春、刘安萍2217元。 |
执行法院: | 安福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829民初10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福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况: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发布时间: | 2022/09/28 |
立案时间: | 2022/08/04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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