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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18-11-14 09:22:00[关闭] [打印]

         

        万安县财政局文件

          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通知

        万财处字(201810

        江西中汇工程技术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吉财购[2018]24号文件通知要求,现就你公司代理的三个项目存在的违规问题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万安中学空调采购项目赣中汇政采字万安〔201701号项目

        1)中标人除支付代理服务费外,招标文件另要求支付专家评审费,违反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三条、《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采购代理费应当包括采购文件编制成本,场地费用、专家评审劳务费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转嫁任何费用。”,鉴于中标人已支付采购代理费,责令江西中汇工程技术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退还中标单位支付的评审专家劳务费。

        2)未完全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招标文件未约定对监狱企业的价格扣除,未落实节能环保产品的优先采购政策,违反财库[2014]68号、财库[2004]185号、财库[2006]90号、国办发[2007]51号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责令该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江西中汇工程技术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2000元。

        3)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项,技术分30分,基础分只设定了10分,基础分未达到技术分的60%,违反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三十条的规定,责令该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江西中汇工程技术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4)中标通知书未与中标公告同时发布,中标公告日期为2017814,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为2017823日。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财政部令第18号第62条的规定,责令该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江西中汇工程技术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二)万安县井冈山航电枢纽项目樟树移植及养护采购赣中汇政采字万安〔201702号项目

        1)招标文件约定的质疑提出时间(文件描述:自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江西中汇工程技术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招标公告发布至开标时间不足20日,公布发布729日,开标时间817日;201788日发布补遗公告修改完工时间和养护期,未顺延开标时间,补遗公告距开标时间(2017817日)不足15天。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财政部18号令第十六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条第五款,责令江西中汇工程技术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3)中标通知书未与中标公告同时发出,中标公告日期为2017818,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为2017921日,违反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责令江西中汇工程技术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三)万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改版及软硬件采购项目赣中汇政采字万安〔201702号项目

        1)磋商文件技术评分没有基础分,技术分和商务分总分共80分,只有中标人的的评分为77分,其他投标人的得分为31324047分,其他投标人均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技术和商务得分存在倾向性条款,如技术分中“核心技术响应情况”中将软件产品着作权作为加分项,累计加分达15分,违反《政府采购法》第22条,财库[2014]214号第8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责令江西中汇工程技术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2)中标通知书未与成交公告同时发出,成交公告818日发出,中标通知书830日发出,违反财库[2014]214号第29条的规定,责令江西中汇工程技术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3)中标公告上载明的质疑提出时间(载明为预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江西中汇工程技术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5000元缴到万安县农行营业部(地址:万安县芙蓉镇凤凰路;账户:万安县财政局;账号:140701010400008700000000870

                                                                                                万安县财政局

                                                                                               2018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