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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吉水县县城环境市容管理所垃圾压缩设备及其配套转运车采购项目(赣和新政采字JS[2017]015号)投诉处理决定
        来源:发布时间:2017-11-30 15:25:00[关闭] [打印]

        吉水财字〔201738

        投诉人:湖北乾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施州大道特1

        法定代表人:喻乾隆

        联系电话:18079612992

        被投诉人:江西和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体育365网投_365bet365用址_365bet官网提现说维护北门街299

        法定代表人:胡和来

        联系电话:18907967853

        投诉人对吉水县县城环境市容管理所垃圾压缩设备及其配套转运车采购项目(赣和新政采字JS[2017]015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71124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1、招标文件:第三章:大型勾臂车前悬/后悬(mm)≥1430/1370;评分办法:供应商必须完全响应采购文件第三章中的所有要求,否则作为无效标处理。预中标人所投产品前悬/后悬(mm)为1430/1360,应对预中标人做无效投标处理。

           2、追究江西和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失职行为。

        二、调查事项

        被投诉人称:经评标委员会认定预中标人所投产品后悬比招标文件少10mm,后悬更短车辆稳定性更好,属于正偏离,完全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我公司已按评标委员会认定对投诉人进行了质疑答复。

        经我局查阅本项目采购资料确认:预中标人所投产品前悬/后悬(mm)为1430/1360,未满足招标文件前悬/后悬(mm)≥1430/1370的要求。依照招标文件要求,预中标人应做无效投标处理。

        三、处理决定

        1、依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规定,我局认定中标结果无效,由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被投诉人依法对投诉人进行了质疑答复,不存在失职行为。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吉水县财政局

        2017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