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第六期政府采购定点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赣财购[2016]3号) 【信息时间:2016/2/3 阅读次数: 813】【我要打印】【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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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西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第六期政府采购定点保险项目中标结果,现将此项目政府采购定点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定点采购的实施范围 全省各级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投保单位”)的各类公务机动车辆。各投保单位必须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中标入围的定点保险机构。 根据江西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第六期政府采购定点保险项目中标结果,此次定点保险中标企业名单如下:
三、投保险种及标准 投保单位应按照实用、合理、节俭的原则,确定投保险种: 主险:车辆损失险(按实际价值或重置价值投保) 第三者责任险(每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附加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每座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不计免赔险 以上四项为政府采购必须投保险种,其他附加险种由投保单位根据需要自行选择投保。折扣率与上述必保险种相同。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交强险)纳入定点保险范围,但不享受本通知折扣率。 四、定点采购有效期 本次定点保险服务的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投保单位的公务用车参加保险,定点保险机构将按承诺的保费、折扣率和服务,为投保单位提供公务用车的保险服务。 五、签订协议 为了加强全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的管理,规范公务用车保险行为,实行全省联动、分级管理办法。由各设区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分别与中标保险公司当地分公司签订定点保险协议,各中标保险公司如发生违反协议行为,由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按所签协议进行处理。 六、投保方式 为了促进各保险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提高全省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的服务质量,在有效期内,各投保单位根据各定点保险机构的地域位置、中标折扣率优惠和中标服务承诺等情况,就地自主择优选择定点保险机构进行投保。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再为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工作再进行招标活动,已经招标或已经另外签订协议的停止执行,必须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七、保费结算方式 根据保监会“先付款,后出单”的规定,结算时,定点保险机构可以先提供预单给投保单位。投保单位根据预单进行结算,结算后定点保险机构再提供合法发票。省直单位由投保单位与定点保险机构直接结算,并以非现金方式支付,结算时间一般最长不超过15天,各级设区市以下投保单位的保费结算形式由各地财政部门自定。结算时间一般最长不超过20天。在定点保险机构范围外参保的,投保单位财务部门应不予报销,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投保经办人员的责任。 1、第六期定点保险服务的有效期内未中标的保险机构不得对全省范围内公务用车进行承保,一经发现,各级财政部门拒绝支付车险经费,列入政府采购不良供应商名单,3年内不得参与公务用车保险政府采购活动。 7、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将本《通知》转发给当地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和各县(市区)执行。省直驻各设区市、县(市、区)的各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公务用车可就地按本《通知》规定投保。 8、省直各主管部门应将本《通知》转发下属单位,并要求本部门下属单位按本《通知》执行。中央驻赣各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2016年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