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财购[2020]21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赣鑫磊政采字[2020]42号
二、项目名称:市行政中心机关食堂一、二楼原材料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江西霜日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体育365网投_365bet365用址_365bet官网提现说维护永丰县七都乡邵家村委会新圩村
被投诉人:江西鑫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体育365网投_365bet365用址_365bet官网提现说维护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73号汇金广场五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江西鑫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体育365网投_365bet365用址_365bet官网提现说维护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行政中心机关食堂一、二楼原材料配送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赣鑫磊政采字[2020]42号)招标文件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局采购办进行投诉,本局采购办依法受理。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要求供应商自有全冷链物流配送车,租赁的全冷链物流配送车不得分。该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二、要求响应供应商自有经营场所(含全自动洗菜消毒、切削设备)面积≥200平方米属于限制了中小企业营业规模。该事实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要求响应供应商有冷库且冷库总面积≥400平方米属于限制了中小企业营业规模。该事实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响应供应商自2015年1月1日至磋商时间截止前提供机关食堂、学校(不含幼儿园和小学)或酒店类业绩,每提供一份得1分。该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响应供应商同时具有农产品溯源系统的得0.5分。该项评分设置与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不相对应,该事实违反了《政府采购法--87号令》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被投诉人称:
一、本项目为食堂原材料配送服务采购,响应供应商自有全冷链物流配送车的,说明其具有较强的配送能力,具有较好的履约能力,故设置该加分项。且本条为评分条款,有则得分,没有则不得分,并不影响潜在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属于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二、本项为评分条款,有则得分,没有则不得分,并不影响潜在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属于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三、本项为评分条款,有则得分,没有则不得分,并不影响潜在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属于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四、本项目为行政中心机关食堂一、二楼原材料配送服务采购项目,要求提供机关食堂、学校或酒店业绩是与本项目特点相适应的,大部分供应商都能满足,并非特定行业业绩,不属于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五、本项目是职工食堂原材料供应服务项目,原材料的安全性是大家极为关心的问题。在评分办法中设定“响应供应商具有农产品溯源系统”加分项,是希望能对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溯源,让职工吃得放心,吃得安心。该评分点的设定是符合本项目采购需求的。贵公司提供的法律依据与其所质疑事项不相符,质疑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2020年7月24日,采购办组织行业专家就投诉内容对该项目磋商文件、质疑及投诉资料进行了综合调查,调查意见为:
1、本投诉为政府采购事项投诉,投诉书多处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条款作为法律依据视为无效依据;
2、关于投诉事项1、2、3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应具备履行合同的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要求,投诉事项1、2、3涉及的全冷链物流配送车、经营场所、冷库要求,都为该项目履行合同的必须设备(设施),本项目为市行政中心机关食堂原材料配送服务采购,该食堂用餐人员多,所需食材量大,要求与之相适应的规模及设备(设施)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与本项目的采购需求相匹配。投诉人的投诉缺乏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3、投诉事项4关于业绩方面:磋商文件中的业绩没有特定区域要求,“机关食堂、学校、酒店类”业绩也未指特定的行业,要求食堂类与本项目的采购相匹配,该业绩要求并不违背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缺乏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4、投诉事项5关于认证及农产品溯源系统问题: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等认证要求,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也与本项目的合同履行密切相关;对农产品的溯源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也与本项目的采购相匹配。投诉人的投诉缺乏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合以上调查意见,本机关对你公司投诉事项不予支持。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处理决定如下:驳回你公司投诉,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继续进行。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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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