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南京和欣图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万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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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事实。你司于2022年8月3日参与“吉安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前实训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井发采字[2022]18号】 (招标控制价925920.5元,中标价899999元)中标。采购单位于2022年8月17日收到你司递交的放弃函,放弃理由为“1.由于近期台海局势,我司作为台湾背景企业,在行业内遭受质疑,虽然我司一贯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依法经营,但依然对我司经营情况造成一定影响。2.疫情影响原材料进货困难及工厂生产进度缓慢,厂家无法及时供货。”吉安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8月17日向我局采购科递交《关于吉安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前实训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井发采字[2022]18号)中标公司放弃中标的情况说明》,陈述你司弃标事实。在我局向你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你司予以陈述及申辩,基于你司所述“疫情影响原材料进货困难及工厂生产进度缓慢,厂家无法及时供货”的申诉理由不符合客观事实,且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律所规定的“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社会突发事件”情形,故你司无正当理由弃标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及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处你司本项目采购预算10‰的罚款即9259元(925920元*10‰)。你司自收到处罚决定3个工作日内应将罚款缴交市财政(项目编码:10199罚没收入;单位代码:3420500087采购办; 收款单位:体育365网投_365bet365用址_365bet官网提现说维护财政局;开户行:建行鸿雁支行;账号36001451******001223-0001)。如未按时足额缴交罚款,则限你司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
2、自本《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采购人应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3、你司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
三、权利告知。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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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