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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来源:发布时间:2022-08-15 10:34:47[关闭] [打印]

        关于吉州区2022年度城乡供水一体化供水管材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赣JMJZC2022003号-1

          二、项目名称:吉州区2022年度城乡供水一体化供水管材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乐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雨亭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洛阳东路东方塞纳G6-G8号楼G7栋208室(第2层)

        被投诉人1:吉州区水利局

        地址:体育365网投_365bet365用址_365bet官网提现说维护吉州区行政中心2楼228室

        被投诉人2:江西省境铭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体育365网投_365bet365用址_365bet官网提现说维护青原区和气路龙湖大厦一单元1601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江西省境铭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代理的吉州区2022年度城乡供水一体化供水管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赣JMJZC2022003号-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依法审查,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我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参与了由江西省境铭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组织的吉州区 2022 年度城乡供水一体化供水管材采购项目(招标编号:赣JMJZC2022003号-1)的不见面开标活动,对于我公司投标文件被废及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对本项目的招标结果公示信息,我司认为损害了我公司权益,对此我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对该项目向被投诉人提出了质疑,对其2022年7月27日对我公司质疑做出的答复,我公司有以下方面不能接受,特向贵局投诉:

        1、被投诉人在回复声称:“本项目已预留 30%专门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我公司未根据办法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故不能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我公司认为: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不说明就不能参与项目的招投标,仅仅是享受不到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投标价格扣除),不应当作废标处理。

        2、针对8-1《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中其中明确指出“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不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不需提供”。被投诉人在回复中声称:“该条是指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除小型和微型外,

        其他不享受政府采购价格给予的扣除”。既然仅有小型和微型企业才能享受政府采购价格给予的扣除,且“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才可以,那么我公司在不符合《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要求规定的情况下,不予提供又有什么问题。

        另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由此可见,本项目既然已预留 30%专门向中小微企业采购,那么就不属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依照规定便不能给予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3、“3、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但已预留 30%以上预算份额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若投标人参与投标为大型企业,需与一家或多家中小微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明确应当达到的比例”。被投诉人声称:“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没有分包协议,没有注明制造商类型,也未体现哪家制造商为中小微,在询标阶段的回复中说明不予接受”。我公司本就不属于大型企业,这一点在我公司投标文件“投标企业情况一览表”已详细列明(我公司从业人员仅15人),既然不属于大型企业,我公司也无需与一家或多家中小微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30%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我公司已在我公司投标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表》及《商务条款承诺函》中声明并承诺,并不存在不响应招标文件的情况。

        4、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在公示中并未按照该办法公开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被投诉人违规。

        我公司无从得知其中声明函内容。但被投诉人在回复中声称:“康泰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中型企业,“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为大型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由此可以认定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未依照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格式填写,该“声明函’

        应认定无效。

        另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该项目就属于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故被投诉人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但“康泰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中型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在货物类招标中,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已经声明了品牌和制造商情况下,就不可能也不允许再提供其他供应商及其他品牌的产品。由此可见,中标人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的规定,中标人中标资格应当做无效处理。

        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综上所述,本项目招标存在以下严重缺陷:1、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属于不应设置价格扣除的情况,但设置了小微企业6%的价格程扣除。2、对如何保证 30%以上预算份额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方式不明确,招标文件要求与格式要求存在缺陷,导致歧义。3、该项目中标公示结果未公示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4、该项目中标结果不符合政府采购预留预算部分小微企业不低于60%的硬性要求。

        被投诉人称:

        事项1:该质疑事项已由评审小组根据招投标文件判定,补充材料无效,视为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作无效投标处理。 (质疑事项1:贵公司未提拱《中小企业声明函》作废标处理;)

        法律依据:一、本项目已预留30%专门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因此预留的30%份额,须为中小微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二、8-1《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2、不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不需提供)系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除小型和微型外,其它均不享受政府采购价格给予的扣除,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项1、对小型、微型企业和监狱企业的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三、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项3、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但已预留30%以上预算份额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若投标人参与投标为大型企业,需与一家或多家中小微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明确应当达到的比例。因此,贵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即没有分包协议,在开标一览表明细也没有注明制造商是属于什么类型企业,且未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商务条款响应也未体现哪家制造商为中小微企业,只在评审专家询标阶段的回复函里说明了球墨管制造商为中型企业。项目开标后是不接受补充材料。

        事项2:事实依据不足,质疑不成立。(质疑事项2:质疑江西省鸿大建材有限公司所投品牌康泰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和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系大型企业)

        法律依据:根据江西省鸿大建材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声明函及相关证明材料,新兴铸管股份公司为大型企业,康泰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中型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只要供应商在投标时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既可,且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虚假应当由制造商当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裁决。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2022年8月12日,本机关组织行业专家对投诉事项及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了综合调查,调查意见为:

        1.调查组通过查阅投标文件和询标函认为,招标文件已明确“预留30%以上预算份额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若投标人参与投标为大型企业,需与一家或多家中小微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明确应当达到的比例”。但该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既未提供分包协议,开标一览表明细中也未注明中小企业,而且未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在分项明细表中也明确表示“不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只是在询标时回复函里说明了球墨管制造商为中型企业,按政府采购法规要求,开标后不接受与投标文件实质响应不同的补充材料,认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能够按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将其作为无效标处理是正确的。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2.根据江西省鸿大建材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声明函及相关证明材料,新兴铸管股份公司为大型企业,康泰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中型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只要供应商在投标时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既可,且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虚假应当由制造商当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裁决,经查阅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的分项明细表中逐个表明了每个产品是否属于中小微企业,且按财政部2020-46号文件要求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3.投诉的诉求回复:

        (1)请求事项一和请求事项二:属于对招标文件的质疑,该项已过质疑期 ,投诉请求不予以受理。

        (2)请求事项三:若事实存在,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将责令代理机构进行限期整改。

        (3)请求事项四:采购预算预留60%给小微企业要求并非对每个项目,而是对全年单位采购预算的预留。

        基于专家以上意见及我局调查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 1、2、3、4,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权利告知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 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体育365网投_365bet365用址_365bet官网提现说维护吉州区财政局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