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空调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JXABXZC29202201024】B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泰汇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新桥南一路77号,C4#102商铺
联系人:雷凡 联系电话:17770651906
被投诉人1:吉安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 址:吉州区吉安南大道以南东塘边路以西
联系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18317960907
被投诉人2:江西安必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体育365网投_365bet365用址_365bet官网提现说维护吉州区国隆花园里1栋1408-1410室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0796-8845888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吉安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空调采购项目(编号:【JXABXZC29202201024】A包)招标文件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7月4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
投诉人称: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综合评分)中施工方案和拟派人员两项评分标准的设定与招标文件商务条款冲突不合理,存在人为控标。
事实依据:商务条款已明确表述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通过采购人的验收和达到使用目的为履约标准。施工方案和人员拟派为正常履约必须的,将其为加分项明显不合理。将正常履约流程视为加分项,是为某品牌中标而设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被投诉人称:交钥匙工程指投标人须考虑项目为达到正常交付使用实施过程所需各项目费用,对施工及人员未做详细要求,因此并不存在冲突。
本次采购涉及空调的安装调试,具有一定的高空及电力作业危险性;并且采购的空调数量多,须在开学前投入使用,导致项目时间紧、任务重。要求投标人提供施工方案是要求投标人充分考虑项目实施的各项措施,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拟派一定具有相应作业证书的安装人员,是对项目实施安装质量和施工进度的重要保证;施工方案和拟派人员是采购人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和项目特点所设置的,与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安装质量和合同履约有直接关系,评分因素与采购需求相适应,这两项作为评审因素,并未排斥其他投标人参与投标,不存在为某品牌而设立。
投诉事项2
投诉人称: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综合评分)技术分中3匹柜机空调的加分项完全偏向格力品牌和美的品牌,所投海尔品牌得不到满分,电辅加热同样满足招标文件基础范围,我司所投产品功率偏上限得不到分值,偏下限就能得分,为何不是满足基础条件就得分。
事实依据:经三大品牌二级能效比对,格力、美的二级能效产品得分均为最高7分,海尔得6分,同样都是符合国家二级能效标准和满足招标文件的产品得分却不一,存在限制得分排挤品牌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釆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投标人、特定产品;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被投诉人称:本项目技术参数是采购人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和项目特点所制定的,与本项目的采购需求、产品质量和合同履约有直接关系,评分因素与采购需求相适应,是将产品的技术优势作为评分项,以保证招标产品的技术先进、质量高、稳定性强,属于择优选择产品,此项作为加分项,并未排斥其他品牌的产品参与投标。
投诉事项3
投诉人称: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综合评分)商务分中评分标准对我方所投海尔品牌(集团公司)存在限制得分和排斥行为。海尔品牌大1.5匹挂机制造商“青岛海尔空调器有限总公司”为“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评审依据要求提供ISO证书扫描件加盖制造商公章,。海尔品牌ISO体系分布在“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众多子公司名下。
事实依据: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 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获得者为“青岛海尔空调器有限总公司”;IECQQC 080000有害物质管理体系认证获得者为“青岛海尔(胶州)空调器有限公司”;ISO5000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获得者为“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ISOIEC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证书获得者为“海尔集团财务公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釆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被投诉人称:本评分项中相关的体系认证,是制造商综合实力的体现,也是产品质量的重要保障,与采购需求相适应,以保证招标产品的技术先进、质量高、稳定性强,属于择优选择制造商,经查询,满足此评审因素各项要求的制造商不止一家,此项作为评审因素,并未排斥其他品牌的产品参与投标。
投诉事项4
投诉人称: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综合评分)商务分中售后服务方案加分项设置不合理,存在人为操作行为。
事实依据:1、售后技术人员安排及技术人员资质,商务条款(第4条)已明确表述要求,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售后技术人员的安排及技术人员的安排是完成本项目履行必须必备,何来的最佳、科学性或优越性,为何会将正常履约作为加分项。2、维修服务响应时间,商务条款(第3条)已明确表述要求,设为加分项不合理。3、清洗方案是指外观清洗则与本采购项目无直接关联。产品交付后理应由采购人自行打理,如是空调内部清洁,现市场常规空调都带56℃自清洁功能,如对清洁功能有要求可在技术基础参数增加。4、空调安装、售后均有品牌方(制造商)提供,故售后服务方案评定的意义存在明显人为操作行为。
被投诉人称:交钥匙工程及质保期响应时间所包含的内容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基本要求,售后服务未做详细要求,响应时间投标人可优于招标文件,因此并不存在不合理。
本项目售后方案已明确要求“投标人方案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售后技术人员安排及技术人员资质、维修服务响应时间、清洗方案等”,售后服务方案中的内容由投标人按自身能力、专业角度及为采购人着想来编写方案,且评审因素已量化,由评标委员会专家对方案进行独立评审;投标人所提供的售后服务及相关人员与采购人利益及产品质量相关;是采购人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和项目特点所制定的,与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售后质量和合同履约有直接关系。
投诉事项5
投诉人称: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综合评分)商务分中售后服务第1点与存在相悖,第1点售后服务方案由投标人提供并加盖公章,第3点是提供制造商售后服务5星以上认证的。方案由投标人提供售后服务认证却是由制造商提供,加分项设定存在不合理,采购单位及代理机构对采购产品售后服务方面存在了解不透彻、不严谨或人为操作行为。
事实依据:第1点售后服务方案由投标人提供并加盖公章,第3点是提供制造商售后服务5星以上认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釆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被投诉人称:本项目投标人可能是经销商、制造商等,售后服务方案因是投标人根据自身综合实力来进行编写,所以售后服务方案需加盖投标人公章;售后服务认证是空调制造商售后服务实力的体现,也是空调制造商才能够获取的,因此并不存在不合理,且据调查满足此认证的制造商不止一家,不存在人为操作。
五、调查情况
2022年7月7日,本机关采购办组织行业专家组对投诉内容所涉及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组意见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
本项目空调的数量多,开学时间紧。设置施工方案、拟派人员评审因素的目的,在于确保施工、安装的安全、质量和进度,与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相适应。交钥匙主要是指工作量、费用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与评审因素的情形不尽相同。因此,两项评分标准的设定与商务条款并不冲突,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
本项目1.5匹挂机空调的技术参数没有设定特定数值,是采购人根据自己的需求制定的。各品牌型号的具体值不可能全部相同,衡量空调好坏的指标有很多,能效参数不是惟一的,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
体系认证是通用的认证,体现企业的质量、实力。评分标准只是要求提供制造商证书,至于某品牌的内部股权关系、子公司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条例处理,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
售后服务方案、维修响应时间评审因素是针对售后服务好坏、快慢等的具体考量,与交钥匙工程的要求并不冲突和完全重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人可以选择投标人或制造商售后服务,因此不一定完全依靠制造商服务;清理外观是采购人需求,与项目有直接关联。此为评分项优选投标人,并不是资格条件符合性门槛,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
商务评分售后服务第1点是由投标人提供方案,并考量其售后服务人员、响应时间、清理方案等,目的在于衡量投标人的售后服务水平。而第3点是衡量制造商的售后服务水平,以获得五星级以上认证作为评审依据。因此,第1点与第3点并不相悖。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本机关处理依据及决定
根据调查组意见,并经过采购办核查,本机关认为:专家组调查意见清楚明确,结论合法合规。本机关同意调查意见,投诉人所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局处理决定如下:依法驳回投诉,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权利告知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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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