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吉州区2022年度城乡供水一体化供水管材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赣JMJZC2022003号
二、项目名称:吉州区2022年度城乡供水一体化供水管材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昌鼎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涛(本项目投诉代理人)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里洲路136号202室
被投诉人:江西省境铭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体育365网投_365bet365用址_365bet官网提现说维护青原区和气路龙湖大厦一单元1601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江西省境铭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代理的“吉州区2022年度城乡供水一体化供水管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赣JMJZC2022003号)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6月20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依法审查,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技术部分中的产品参数性能优越性:投标文件中提供封面具有CMA或CNAS标志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国家级认可近三年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及网上查询结果截图或提供型式检验报告二维码扫码查询截图,不提供或提供无效者不得分。这个属于违规行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才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意思只要满足上述要求的检测机构就可以检测,并能取得中国计量认证,即CMA认证。只要通过CMA或者CNAS认证的机构均为国家级检测机构。
投诉事项2:技术部分中的PE管材制造商产品信誉能力:所投PE产品制造商自2016年-2021年连续六年获得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A级得4分,满足其中任意连续三年(含)及以上(不含六年)获得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A级得2分。意思为经营期限不满3年的PE产品制造商均不符合此加分要求,是以不合理要求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及产品制造商。所以以获得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作为加分项是不合理要求。
投诉事项3:商务部分中的所投产品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第二点:所投球墨铸铁管生产厂商取得国家认证实验室认证(认可)证书得4分(实验室认可的检测能力范围应包含金属制品,否则不得分)。贵司在投诉函中指出该点球墨铸铁制造商必须要有实验室,而后才能取得此类证书,限定了生产厂商的规模。
投诉事项4:商务部分中的所投产品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第三点:所投球墨铸铁管制造商为球墨铸铁管最新国家标准参编单位的得 4 分,贵司在投诉函中指出国家标准参编单位是为少数的企业单位参与编制,指编制在内的企业单位,具有针对性。
投诉事项5:商务部分中的所投产品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第七点:所投PE产品制造商获得有效的“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证书八星级及以上”得3分;投标供应商获得有效的“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证书七星级”得2分;获得有效的“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证书六星级及以下”得1分。贵司在投诉函中指出此类证书办理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要求,而办理资质又对公司成立年限、人员、规模普遍都有限制,如设为加分项,对中小企业、新企业等无法获得此类证书的实体构成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认为该点变相设置企业规模及企业成立年限。
被投诉人称:
事项1:贵司在质疑函事实依据中认为的只要通过CAM或CNAS标志的机构均为国家级检测机构,采购文件针对该项评审依据中要求“具有CMA或CNAS标志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国家级认可”跟贵司提出的意见是一致的,且该要求也未违反法律规定。
事项2:质疑事项与事实不符,该要求是产品制造商而非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任何企业都有义务依法纳税,纳税信用等级作为促进纳税人的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考核,本评分项要求的只是产品制造商有良好的纳税记录,未对潜在投标人做出纳税等级要求,且采购文件中未要求制造商针对该项目出具授权函,任何潜在投标人都可以选择相关产品的制造商来参与投标;另外,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采购文件中只要求了投标人“提供开标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企业缴税凭证或证明,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当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因此,不存在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事项3:质疑事项与事实不符,该要求是产品制造商而非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验室是用于可靠性产品测试等试验,是保证产品质量的一种最有效的方式,与提供的产品质量密切相关,国内的球墨铸铁制造商大多具有实验室认证(认可)证书。另外,采购文件要求的是产品制造商,采购文件中也未要求制造商针对该项目出具授权函,并没有要求投标人具有该证书。因此,质疑函中指出该评分点“限定了生产厂商的规模及违反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中第四点: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与事实不符。
事项4:质疑事项与事实不符,该要求是产品制造商而非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关于球墨铸铁管的国家标准有很多,采购文件中要求的只要是产品制造商参与过任何球墨铸铁管国家标准的参编单位均予认可,即使同一个国家标准也有很多球墨铸铁管制造商参与编制,该要求即便对球墨铸铁管制造商都没有倾向性和指向性,采购文件中也未要求制造商针对该项目出具授权函,任何潜在投标人都可以选择相关产品的制造商来参与投标。另外,采购文件要求的是产品制造商,并没有要求投标人具有,因此,贵公司质疑函中指出该评分点违反了“1、《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中第十点: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显然与事实不符。
事项5:质疑事项与事实不符,该要求是产品制造商而非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未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证明该点属于变相设置企业规模及企业成立年限。售后服务作为采购需求中重要的内容,且产品制造商的售后服务能力与提供的服务质量密切相关。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是售后服务质量的体现,不但产品制造商即便是投标人也大部分具有相关认证,不存在倾向性和排他性,采购文件要求的是产品制造商而非投标人,采购文件中也未要求制造商针对该项目出具授权函,任何潜在投标人都可以选择相关产品的制造商来参与投标,因此,贵司在质疑函中指出的“采购文件设定该点加分项属于变相设置企业规模及企业成立年限及违反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中第十点: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显然与事实不符。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2022年6月24日,我局组织行业专家对投诉事项及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了综合调查,调查意见为:
1.对于投诉事项1予以支持。只要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CMA或CNAS检测报告均于认可,建议评审依据删除“国家级认可”的要求。
2.对于投诉事项2予以支持。评审标准中的纳税信用等级和连续年限不符合87号令第十七条及财库【2019】38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也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3.对于投诉事项3不予支持。取得国家认证实验室认证(认可)证书是企业制造商具体实力的表现。
4. 对于投诉事项4不予支持。参与国家标准编制也是企业制造商具体实力的表现。
5. 对于投诉事项5予以支持。评审依据要求提供的证书没有具体的颁发部门或评审标准。
基于专家以上意见及我局调查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三十一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2、5,投诉事项成立。采购文件存在歧义,且影响评审结果,建议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投诉事项3、4,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本机关对你公司投诉事项予以支持。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
吉州区财政局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