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JAANZX202202
二、项目名称:体育365网投_365bet365用址_365bet官网提现说维护应急管理局2022年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
三、投诉主体
投诉人:聊城市玉发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办事处建设西路22号院 内博菲特环保二楼207室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王德启
授权代表:桑俭亮 联系电话:13667940029
被投诉人: 吉安安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吉州区阳明西路45号(市政工程公司2楼)
联系人: 王先生 联系电话: 0796-8338816
四、投诉及调查情况
投诉人对吉安安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体育365网投_365bet365用址_365bet官网提现说维护应急管理局2022年应急救灾物资(C包毛巾被、毛毯、冬装,D包帐篷,E包钢结构平台<隔楼>、钢制托盘)采购项目隔楼>招标文件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4月18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一)关于对C包毛巾被、毛毯、冬装项目的投诉
(1)投诉人称:
1、招标文件第50页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分细则不明确,没有细化量化;
2、招标文件第50页售后服务的评分细则不明确,没有细化量化;
(2)被投诉人称:
1、主观分是指评审专家利用自己的知识、经验和判断确定的打分,评审专家可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一个打分范围和等级。客观分是对投标人及其投标文件的客观、公正的认定,主观分是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及其投标文件主观、综合的评价。客观分应在评分因素中起到主导性的作用,主观分应对客观分起到补充和修正的作用。除价格之外,其他评分因素既可以作为客观分,也可以作为主观分。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将在开标时从江西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建,裁量权在于评委对于每一个投标人都是公平公正的,且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项目实施方案的内容明确包括4个内容,达到标准直接给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评审因素指标必须量化”的规定。并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本质疑事项不予支持。
2、主观分是指评审专家利用自己的知识、经验和判断确定的打分,评审专家可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一个打分范围和等级。客观分是对投标人及其投标文件的客观、公正的认定,主观分是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及其投标文件主观、综合的评价。客观分应在评分因素中起到主导性的作用,主观分应对客观分起到补充和修正的作用。除价格之外,其他评分因素既可以作为客观分,也可以作为主观分。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将在开标时从江西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建,裁量权在于评委对于每一个投标人都是公平公正的,且本项目招标文件的售后服务方案的内容包括哪些内容,并量化到相应区间,方案的内容达到哪个标准设置了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评审因素指标必须量化”的规定。分值分四个档次进行综合评价,并按5分、3分、1分、0分值量化到了相应区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的规定。并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本质疑事项不予支持。
(3)调查情况
2022年4月20日,本局采购办组织行业专家组对投诉内容所涉及的资料共同调查核实,调查意见为:
1、投诉事项1:投诉不成立。
投标文件对实施方案列出了①~④内容,而且明确了“货源明确设1.5分,没有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不得分”等,这就是评审因素细化的具体体现,明确了评分细则,也量化了具体的分值。作为专业内的行家,评审专家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判断是否符合方案的内容裁量评分。既有具体评审内容,又有评分量化标准,能够确保评标委员会的公正评审。
2、投诉事项2:投诉不成立。
投标文件对售后服务方案的具体故障响应时间、响应方式、承诺响应时间可行性等各方面有详细的要求,而且从措施完整、合理可行、响应处理及时有效、人员分工等具体评分细则、分值已作明确。这些都是方案细化、量化的具体体现。评审专家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判断方案的响应,符合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关于对D包帐篷项目的投诉
(1)投诉人称:
1、 招标文件22页帐篷技术要求,属于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MZ/T011.7-2010对300D的面料要求是:断裂强度(N/5cm)经向:≧1150、纬向≧1000;撕破强力(N)经向:≧35、纬向≧30:;静水压:≧50kpa。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属违规违法行为!这是为某供应商量体裁衣设置的资格条件,技术参数只要满足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的供应商就是有效响应。有失公平公正,擅自提高采购门槛,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属严重违规违法行为!
2、招标文件第46页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分细则不明确,没有细化量化;
3、招标文件第46页商务分(20分)中业绩分值过高,不应超过中小微企业的价格优惠折扣6%,即价格分30分的6%(1.8分),否则对中小微企业、新设立构成排他性和歧视性,不利于中小微企业,新设立企业发展。此处分数较高.新设立的中小企业、没有业绩的企业就得不到公平竞争的机会。起码给中小微企业、新设立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的机会,违背了政府采购促进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为什么时间是2020年1月1日,而不是2008年、2019年或其他时间?我们有理由怀疑是为某供应商量体裁衣、排除其他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2)被投诉人称:
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采购人购买货物,针对性能指标,在满足国家标准的前提下,提出更高的要求,属于采购人的采购实际需求,并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本质疑事项不予支持。另,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货物类招标,适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贵单位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不适用本项目。本质疑事项不予支持。
2、主观分是指评审专家利用自己的知识、经验和判断确定的打分,评审专家可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一个打分范围和等级。客观分是对投标人及其投标文件的客观、公正的认定,主观分是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及其投标文件主观、综合的评价。客观分应在评分因素中起到主导性的作用,主观分应对客观分起到补充和修正的作用。除价格之外,其他评分因素既可以作为客观分,也可以作为主观分。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将在开标时从江西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建,裁量权在于评委对于每一个投标人都是公平公正的,且本项目招标文件的实施计划及质量保证方案已明确载明方案的内容包括哪些内容,并量化到相应区间,方案的内容达到哪个标准设置了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符合《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评审因素指标必须量化”的规定。分值分五个档次进行综合评价,并按10分、8分、6分、4分、0分值量化到了相应区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的规定。并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本质疑事项不予支持。
3、类似项目业绩是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中重要内容,评标委员会通过评价投标人以往类似项目业绩,综合考评投标人承接项目的经验及履约能力。评分标准已细化到每提供一份采购项目合同加2分,中小微企业的价格优惠折扣的6%与业绩分值是两种不同的评审因素,本次招标已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没有违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等政策法规。对中小微企业、新设立构成排他性和歧视性指的是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自2020年1月1日至今已有超过2年的时间跨度,并没有对新设立的企业构成歧视,业绩属于加分项而不是资格条件,贵单位所称“为某供应商量体裁衣、排除其他供应商”系无中生有。本质疑事项不予支持。
(3)调查情况
2022年4月20日,本局采购办组织行业专家组对投诉内容所涉及的资料共同调查核实,调查意见为:
1、 投诉事项1:投诉不成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根据本次投标人的投标情况,投标人的数量大于法定数量,因此,本项目具有竞争性,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2、 投诉事项2:投诉不成立。招标文件对项目的实施方案的评审作了细化和量化,明确了方案的具体内容和得分范围,分别为10、8、6、4、0分,具体量化的分值与评审因素的内容相对应,评分细则有多个方面的内容,且注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评审内容的“人员、项目管理、执行计划、质量保证”与本项目实施情况相匹配,分值设置合理,专家根据本人的专业知识进行评审打分,能够保证评审质量的客观、公正。
3、 投诉事项3:投诉不成立。政府采购法规中没有禁止业绩作为评审因素,本项目业绩分值已经分3个层次,分值的设置没有违反政府采购的相关法规,而且小微企业也有可能具有业绩,并不是大、中型企业独有。
投诉事实依据从价格分值30分的6%计算出1.8分,其依据并不正确,政府采购法规的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法规中没有此规定。事实上各投标人报价不同,计算得出的小微企业价格优惠分值并不相同。
业绩设定2020年1月1日,是便于固定时间评审,二~三年内业绩设置合理。
(三)关于对E包钢结构平台<隔楼>、钢制托盘项目的投诉隔楼>
(1)投诉人称:
1、招标文件第47页项目售后服务和实施方案的评分细则不明确,没有细化量化;
2、招标文件第47页商务分(20分)中业绩分值过高。不应超过中小微企业的价格优惠折扣0.6%,即价格分30分的6%(1.8分),否则对中小微企业、新设立构成排他性和歧视性,不利于中小微企业、新设立企业的发展。此处分数较高,新设立的中小企业、没有业绩的企业就得不到公平竞争的机会。起码给中小微企业、新设立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的机会,违背了政府采购促进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为什么时间是2020年1月1日,而不是2008年、2019年或其他时间?我司有理由怀疑是为某供应商量体裁衣、排除其他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2)被投诉人称:
1、主观分是指评审专家利用自己的知识、经验和判断确定的打分,评审专家可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一个打分范围和等级。客观分是对投标人及其投标文件的客观、公正的认定,主观分是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及其投标文件主观、综合的评价。客观分应在评分因素中起到主导性的作用,主观分应对客观分起到补充和修正的作用。除价格之外,其他评分因素既可以作为客观分,也可以作为主观分。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将在开标时从江西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建,裁量权在于评委对于每一个投标人都是公平公正的,且本项目招标文件的项目售后服务和设施方案和实际情况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已明确载明方案的内容包括哪些内容,并量化到相应区间,方案的内容达到哪个标准设置了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评审因素指标必须量化”的规定。分值分四个档次进行综合评价,并按4分、2分、1分、0分值量化到了相应区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的规定。并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本质疑事项不予支持。
2、类似项目业绩是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中重要内容,评标委员会通过评价投标人以往类似项目业绩,综合考评投标人承接项目的经验及履约能力。评分标准已细化到每提供一份采购项目合同得1分,中小微企业的价格优惠折扣的6%与业绩分值是两种不同的评审因素,本次招标已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没有违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等政策法规。对中小微企业、新设立构成排他性和歧视性指的是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自2020年1月1日至今已有超过2年的时间跨度,并没有对新设立的企业构成歧视,业绩属于加分项而不是资格条件,贵单位所称“为某供应商量体裁衣、排除其他供应商”系无中生有。本质疑事项不予支持。
(3)调查情况
2022年4月20日,本局采购办组织行业专家组对投诉内容所涉及的资料共同调查核实,调查意见为:
1、 投诉事项1:投诉不成立。招标文件对两个方案的评审已经作了细化和量化,明确了方案的具体内容,各个方面和范围,分别设4、2、1、0分,具体量化的分值与评审因素的内容相对应。评分细则有多个方面和内容,且注明“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评分内容中的“质量保证承诺、质量问题更换、方案是否与关键产品需求匹配程度”等,就是评审因素细化的体现,专家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打分,能够保证评审质量及客观、公正。
2、投诉事项2:投诉不成立。政府采购法规中没有禁止业绩作为评审因素。本项目业绩分值仅2分,并不高,而且小微企业也有可能具有业绩,并不是大中企业独有。设定2020年1月1日,是便于固定时间评审,二至三年内业绩较合理。
投诉事实依据从价格分值30的6%计算出1.8分,其依据并不正确,政府采购法规及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法规中并没有此规定。事实上,各投标人报价不同,计算得出的小微企业价优惠分值并不相同。
五、本机关处理依据及决定
综合专家组意见,本机关认定:专家调查组对投诉事项的调查意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程序合法合规,本机关完全同意专家组调查结论。投诉人投诉事项全部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局处理决定如下:依法驳回投诉,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权利告知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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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