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018-2019年度太阳能光伏最终产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赣财购〔2017〕68号) 【信息时间:2017/12/27 阅读次数: 769】【我要打印】【关闭】 | ||||||||||||||||||||||||||||||||||||||||||||||
江 西 省 财 政 厅 文 件
赣财购〔2017〕68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018-2019年度太阳能光伏 最终产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
根据江西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单位”)2018-2019年度太阳能光伏最终产品协议供货项目中标结果,现将此项目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 本期协议供货品目包括:各类、各式属太阳能光伏系列的最终产品(成品),包括各类照明具、各类特殊用途灯具、各类发电系统、各类充电系统、各类扬水系统以及其它购置后不需要再次进行组装、拼装,能直接安装使用的太阳能光伏最终产品,均在本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进行采购(工程项目使用的太阳能光伏产品除外),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品牌。 二、中标入围的企业及品牌 依据中标结果,此次协议供货中标企业及品牌如下:
三、协议供货的数量和单价上限 各采购单位年度协议供货采购金额最高限额,见下表:
年度采购金额超过本期规定最高限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另行采购。 四、协议供货有效期 协议供货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中标供应商将按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的要求,向全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服务。 五、其他 (一)采购单位应充分利用协议供货规定的服务条件,监督协议供应商承诺书和合同约定履行情况,出现合同纠纷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同时,采购单位也应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拖欠货款,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出协议供货范围以外的其他要求。 (三)对不按网上竞价确认后的价格向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产品的中标协议供货供应商,一经查实,取消协议供应商资格,并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上曝光,三年内不得参加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协议供货招投标活动。 (四)请各相关采购单位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协议采购—太阳能光伏最终产品”栏目上查询中标产品及授权经销商联系表。
江西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21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7年12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