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补录2018年度传统动力及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赣财购〔2017〕72号) 【信息时间:2017/12/27 阅读次数: 1402】【我要打印】【关闭】 | |||||||||||||||||||||||||||||||||||||||||||||||||||||||||||||||||||||||||||||||||||||||||||||||||||||||||||||||||||||||||||||||||||||||||||||||||||||||||||||||||||||||||||||||||||||||||||||||||||||||||||||||||||||||||||||||||||||||
江 西 省 财 政 厅 文 件
赣财购〔2017〕72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补录2018年度传统动力及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 有关事宜的通知
根据江西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单位”)补录2018年度传统动力及新能源汽车协议供货项目中标结果,现将此项目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协议供货的品目 本期协议供货品目包括:传统动力SUV、轻型客车、大中型客车、特种车、轿车,新能源轿车、客车、特种车,采购单位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品牌。因工作需要采购其他品牌的,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中标入围的企业及品牌 依据中标结果,此次协议供货中标企业及品牌名单如下: 1、SUV
2、轻型客车
3、大中型客车
4、特种车
5、轿车
6、新能源轿车
7、新能源客车
8、新能源特种车
三、年度协议供货采购金额上限 各采购单位年度协议供货采购金额最高限额,见下表:
年度采购金额超过当年度规定最高限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四、协议供货有效期 协议供货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中标供应商将按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的要求,向全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服务。 五、其他 (一)采购单位应充分利用协议供货规定的服务条件,监督协议供应商承诺书和合同约定履行情况,出现合同纠纷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同时,采购单位也应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拖欠货款,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出协议供货范围以外的其他要求。 (二)对协议供货过程中出现的违规问题,采购单位和协议供货单位均有权向财政部门反映。在协议供货执行过程中,对违规的采购单位,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擅自不在确定的本期协议供货商处采购及采购非中标品牌的行为,财政部门将拒绝支付货款,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采购单位负责。 (三)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对部分节能效果、性能等达到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以促进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降低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 (四)请各相关采购单位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协议采购—传统动力及新能源汽车”栏目上查询中标产品及授权经销商联系表。
江西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21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7年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