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代理机构场内行为规范及评价运用规定(暂行)》的通知[2018-11-14]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公管办)、财政局、建设局(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分中心,各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代理机构:
为加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代理机构场内行为管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管理细则(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我们制定了《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代理机构场内行为规范及评价运用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住建厅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江西省水利厅
2018年11月7日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代理机构场内行为管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管理细则(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介代理机构,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中介代理机构,包括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经纪机构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介代理机构在江西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平台)注册并运用电子平台进行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活动和在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县级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场内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的各类代理活动。
第四条 中介代理机构应自觉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政府采购人、采购供应商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中介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交易中心开展代理服务活动,应遵守交易中心相关规定,服从交易中心的管理。中介代理机构应安排足够工作人员进场组织交易活动。进场工作人员应保持仪容整洁,佩戴相关代理身份标识标牌,举止文明,用语礼貌。
第六条 中介代理机构要本着实事求是、提高场地使用效率的原则预约交易场地。不得随意变更交易时间,如确有必要变更交易时间,应及时告知交易中心并说明理由。如交易提前结束,应及时告知交易中心。
第七条进场交易项目原则上采取电子化方式交易,中介机构不得组织现场报名,因特殊情况确需现场报名的,须经相关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受理报名,不得在现场违规收取报名费、标书费、资料费等费用。
第八条 中介代理机构应按照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规定,提供《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抽取登记表》等资料,在交易中心设置的专家抽取终端抽取评标(审)专家。交易结束时,提醒并配合招标人对专家现场行为进行评价。
第九条 中介代理机构应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应在规定时间内进场组织交易活动,及时布置会场,宣布交易会场纪律,不得故意损坏场内设施及相关设备,切实维护好交易活动秩序。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质疑和询问,配合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在交易现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异常情况,应保留证据,及时报告项目发起方、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并积极配合调查。
第十条 中介代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出评标区域,遵守评标纪律、保密纪律,维护评标秩序。在评标区的工作人员,不得将无关物品带入评标区域,不得在评标区域大声喧哗,不得串门进入其他评标室,影响本评标室或其他评标室的评标工作,不得对评委评标发表倾向性言论或干扰评委独立评标。需要进行询标的,应及时通知投标单位到交易中心指定询标区域进行澄清说明。
第十一条 中介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完整、及时、准确发布项目信息。严格遵守保证金管理规定,不得擅自修改或增减交易保证金账号;及时提醒并配合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提交退款通知单,不得随意增减保证金,不得无故拖延退还保证金。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负责对中介代理机构的场内行为进行评价,评价方式为“一标一评”。单个项目交易结束后,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由交易中心负责填写《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代理机构场内行为评价记录表》(附后),并录入电子平台监督管理系统。如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经调查核实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处理结果对该中介代理机构重新评价。
第十三条 中介代理机构场内行为评价实行季度考评和年度综合评级。季度考评采取量化打分,划分为一档、二档、三档、四档4个档次;年度综合评级采取对全年各季度考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评级划分为A级(优秀)、B级(良好)、C级(合格)、D级(不合格)4个等次。
第十四条 中介代理机构考核评价工作及评价结果的运用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公管办)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公管办)会同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中介代理机构在本辖区交易中心场内行为评价进行监督和指导,对评价结果争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中介代理机构场内行为评价情况统一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评价结果记入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并推送至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者,经查实,直接评定为D级(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对有关中介代理机构实施禁止其1-2年内在省电子平台开展代理业务的处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对有关中介代理机构实施禁止其1-3年内在省电子平台开展代理业务的处罚。对严重失信的中介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国家和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中介代理机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行为规范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公管办)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代理机构场内行为评价记录表
项目名称
开标时间
交易地点
中介代理机构名称
中介代理机构统一信用
代码
序号
评价内容
得分
1
不遵守交易中心相关规定,不服从交易中心的场内管理,没有保障交易过程平稳有序进行的,扣20分。
2
进场工作人员未佩戴代理身份标识标牌的,每人扣5分。
3
不按照要求完成场地预约的,扣5分。
4
变更场地未及时告知交易中心,造成场地资源浪费的,扣5分。
5
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组织现场报名,或经批准采用现场报名方式,但未在交易中心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受理报名的,扣30分。
6
在现场违规收取报名费、标书费、资料费等费用的,扣35分。
7
故意损坏场内设施及相关设备的,扣20分。
8
未按规定抽取评标(审)专家的,扣20分。
9
未及时提醒或配合招标人在交易结束后对专家现场行为进行评价的,扣10分。
10
将无关物品带入评标区域的,扣5分。
11
在评标现场大声喧哗,串门进入其他评标室,影响到本评标室或其他评标室开展评标工作的,扣15分。
12
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言论或干扰评委评标的,扣20分。
13
需要进行询标的,未配合通知投标单位到交易中心指定询标区域进行澄清说明的,扣10分。
14
未按照有关规定完整、及时、准确发布项目信息的,扣15分。
15
擅自修改或增减保证金账号的,扣10分。
16
未及时提醒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退还保证金,或无故拖延保证金退款时间的,扣10分。
总分
项目满分为100分,扣完为止。
备注
若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经相关监督部门查实的,直接判定当季度不合格,并按照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记录人
日 期
电话
审核人
日 期
电话
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代理机构场内行为
考评评分说明
季度考评:季度考评共分4个档次,按照季度内单个项目场内评分之和除以项目数的平均分,对应确定档次。考评得分95分(含)以上的为一档,85分(含)以上95分以下的为二档,70(含)以上85以下的为三档,70分以下的为四档。本季度内未在江西省开展代理业务的,统一记70分(三档)。单次评分低于80分的,当季不得评为一档;单次评分低于70分的,当季即评定为四档。
年度评级:年度评级共分A级(优秀)、B级(良好)、C级(合格)、D级(不合格)四个等次。评级为A级(优秀)的,当年连续四个季度考评应均为一档;评级为B级(良好)的,当年四个季度考评应均为二档及以上;评级为C级(合格)的,当年四个季度考评应均为三档及以上;评级为D级(不合格)的,当年单个季度或多个季度考评得分为四档,且在当季考评得分生效之日起记录。本年度未在江西省开展代理业务的,初始记录为C级(合格)。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 2018年11月12日印发
项目名称
开标时间
交易地点
中介代理机构名称
中介代理机构统一信用
代码
序号
评价内容
得分
1
不遵守交易中心相关规定,不服从交易中心的场内管理,没有保障交易过程平稳有序进行的,扣20分。
2
进场工作人员未佩戴代理身份标识标牌的,每人扣5分。
3
不按照要求完成场地预约的,扣5分。
4
变更场地未及时告知交易中心,造成场地资源浪费的,扣5分。
5
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组织现场报名,或经批准采用现场报名方式,但未在交易中心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受理报名的,扣30分。
6
在现场违规收取报名费、标书费、资料费等费用的,扣35分。
7
故意损坏场内设施及相关设备的,扣20分。
8
未按规定抽取评标(审)专家的,扣20分。
9
未及时提醒或配合招标人在交易结束后对专家现场行为进行评价的,扣10分。
10
将无关物品带入评标区域的,扣5分。
11
在评标现场大声喧哗,串门进入其他评标室,影响到本评标室或其他评标室开展评标工作的,扣15分。
12
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言论或干扰评委评标的,扣20分。
13
需要进行询标的,未配合通知投标单位到交易中心指定询标区域进行澄清说明的,扣10分。
14
未按照有关规定完整、及时、准确发布项目信息的,扣15分。
15
擅自修改或增减保证金账号的,扣10分。
16
未及时提醒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退还保证金,或无故拖延保证金退款时间的,扣10分。
总分
项目满分为100分,扣完为止。
备注
若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经相关监督部门查实的,直接判定当季度不合格,并按照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记录人
日 期
电话
审核人
日 期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