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代理永丰县新材料产业园桥南中心工业园管网项目(江西米源政采【2016】JA012号)存在以下问题:
在招标文件中未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违反财库【2004】185号、财库[【2006】90号、国办发【2007】51号之规定。并存在有歧视或排斥其他供应商的条件,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违反《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和《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金叁仟元整。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永丰县财政局
201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