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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峡江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发布时间:2018-01-08 07:17:00[关闭] [打印]

        峡江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峡财处决字[2017] 6

        当事人: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峡江县玉笥宾馆往北20米(峡江县办事处)

        一、违规情况

        在峡江县交通局樟吉高速峡江互通连接线道路照明灯具项目(中鼎誉润政采字[2015]A008-1)、峡江县城南工业园区污水管网建设工程管材项目(中鼎誉润政采字[2016]013号)、峡江县环境卫生管理所自装卸式垃圾车、巴邱镇、纬九路、幸福路、巴仁路给水工程-球墨铸铁管(第一、二批)等公开招标文件中未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违反财库[2004]185号、财库[2006]90号、国办发[2007]51之规定;峡江县环境卫生管理所自装卸式垃圾车项目B包评分标准和方法未详细评分细则。违反《实施条例》第32条和财政部令第18号第18之规定。违规收取标书工本费300元,收取场地交易费1200元。违反财政部令第18号第23条、赣财购[2016]31之规定。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第七款,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金壹万伍仟元整,请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

        收款单位:峡江县财政局

        开户行:国家金库峡江县支库

        级次:    县级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峡江县人民政府或体育365网投_365bet365用址_365bet官网提现说维护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峡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峡江县财政局

        20171127

        抄送:市采购办 县纪检 检察院发改委 审计局 交易中心                           峡江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711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