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您好!欢迎来到吉安政府采购网!
        峡江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发布时间:2018-01-08 07:22:00[关闭] [打印]

        峡江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峡财处决字[2017] 8

        当事人:南昌众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南路玉带明珠小区七栋一单元702

        本机关对你公司在峡江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疗设备项目(赣鑫磊政采字[2017]143号)合同履行存在违法行为,现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规情况

        你公司于20171205日参加了江西鑫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项目名称:医疗设备项目,采购编号:赣鑫磊政采字[2017]143)招标,128日已公告你公司为预中标供应商,由于你公司内部经营问题,导致该采购项目无法正常实施。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1、取消你公司项目预中标供应商资格;

        2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整不予退还,处以罚款计人民币壹万元整,上交国库。

        请你公司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金缴入峡江县财政局罚没款账户,逾期未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人户名:峡江县财政局

        行账号:36001456010052501202-0003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江支行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峡江县人民政府或体育365网投_365bet365用址_365bet官网提现说维护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峡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峡江县财政局

        20171211

        抄送:市采购办 县纪检 检察院发改委 审计局 交易中心                          峡江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712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