峡江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峡财处决字[2018] 1号
当事人:南昌市正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237号凯旋大厦1009室
本机关对你公司在峡江县水利局水准仪、全站仪等设备采购项目(峡政采2016-129号A包)合同履行存在违法行为,现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规情况
你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参加了峡江县水利局水准仪、全站仪等设备采购项目(峡政采2016-129号A包)招标,并确定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为187950元,你公司在提供货物履约时部分货物非正品。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仟捌佰柒拾玖元伍角,上交国库;
2、处以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伍仟元正,上交国库。
请你公司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罚金缴入峡江县财政局罚没款账户,逾期未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人户名:峡江县财政局
银行账号:36001456010052501202-0003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江支行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峡江县人民政府或体育365网投_365bet365用址_365bet官网提现说维护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峡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峡江县财政局
2018年3月9日
抄送:市采购办 县监察委 市场监管局 发改委 审计局 交易中心 峡江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3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