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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发布时间:2018-05-07 14:04:00[关闭] [打印]

        万安县财政局处罚决定书

        万财处字(2018) 5 号

        当事人:诚信前途(北京)文化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2-124号楼2025

        法定代表人:唐乃保 联系电话13522063886

        一、违规情况

         万安县财政局于2018418日收到投诉函,投诉人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在(赣庐采2018JT021号)万安县图书馆图书采购项目的竞争性谈判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进行投诉。并依法受理。现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万安县财政局采购办针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2018419日采购办工作人员给被投诉单位授权代表人马洋打电话,由于该公司授权代表人一直不接电话,采购办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短信方式,通知诚信前途(北京)文化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人马洋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截至2018426日该单位没有作任何回复。在调查的过程中有四家出版社(江西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二十一世纪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四川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诚信前途(北京)文化有限公司的《出版社针对本项目图书的正版承诺函》是虚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仟元罚款,并将诚信前途(北京)文化有限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该项目中标、成交无效,重新组织招标。

        请你公司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罚金缴入万安县财政局国库罚没款账户,逾期未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万安县财政局

                                                  2018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