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财购罚决[2018]2号
当事人:南昌爱乐琴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键辉
地 址:南昌市北京西路501号
联系人:王杨 联系电话:18970959363
一、违法事实:
2018年8月28日当事人(5家投标人之一)参加了永丰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钢琴采购项目(项目编号:赣洪政采JXGH2018-C15号),经评标专家评审,采购人确认当事人为预中标人。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投标人江西和至科技有限公司质疑预中标人检测报告伪造以及技术参数不合格,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经采购人申请,2018年9月19日下午3时由该项目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家对质疑内容重新评审。专家组复评意见:
1.在国家轻工业乐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官方网站(http://www.81804483.com),按照提示操作,输入检测报告的型号规格和报告编号,没有找到被质疑方的检测报告,说明出具的报告是虚假不真实的,质疑事项成立。
2.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白键中心距为165mm”和“白键下沉深度值应在10.7-11.5mm之间”,而被质疑方的“白键中心距”和“白键下沉深度”达不到技术指标规定要求,质疑事项成立。
经本机关调查核实,国家轻工业乐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广州)提供的书面说明,当事人提供的检测报告非属该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证实质疑供应商反映的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处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1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该罚款缴入到以下帐户:
收款单位:永丰县财政局 收款国库:国家金库永丰县国库
预算级次:县级 备注:“103050199”款“其他罚没收入”项
四、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丰县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丰县财政局
201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