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双“一号工程”走深走实,唱响“吉事即办”政务服务品牌,打造“江西办事”吉安样板,争当政务服务满意度“一等省份”最佳设区市,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升政务服务水平,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二条政务服务“好差评”,主要是指政务服务对象(以下称评价人)对进驻中心的单位窗口、政务服务事项及窗口工作人员在开展服务过程中的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好差评”工作适用范围包括入驻市行政服务大厅的所有服务事项。评价对象为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所有窗口及工作人员。
第四条“好差评”工作遵循自愿真实、公开透明、统一标准的原则,窗口工作人员不得强迫或干扰评价人的评价行为。
第五条政务服务“好差评”线上、线下评价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其中“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归类为“好评”,“不满意、非常不满意”归类为“差评”。
第六条评价内容包括窗口服务事项管理、办事流程、服务效率、服务便民度及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等。
第七条服务对象接受一次服务即可做出一次评价。评价采取线下评价或者线上评价:线上评价渠道为江西省政务服务网、赣服通小程序等;线下评价渠道为市行政服务大厅窗口评价器、自助办理终端、纸质调查问卷等。
第八条“好差评”实行实名制评价,对评价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评价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统计、调查核实除外)。
第九条建立整改和反馈机制。市行政服务中心对“不满意”、“非常不满意”的评价进行转办,承办的窗口和科室要及时核实并整改。对核实为误评或恶意差评的评价结果不予采纳。
第十条各窗口要做好省级政务服务“好差评”管理系统的对接,实现评价信息实时上报。“好差评”评价结果作为窗口年度考核内容和窗口工作人员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结果通过江西政务服务网等相关平台进行对外公示,接收受办事群众及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二条对政务服务评价为“不满意”“非常不满意”的要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评价人反映工作人员存在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开展问责追责。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收到“不满意”、“非常不满意”评价反馈,如有疑问可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科提出申诉,对恶意差评的,将视情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本工作指南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工作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