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市委办公室《关于党委(党组)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现就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事项范围
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规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3.重大工作部署,以及须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4.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5.内部机构设置、调整等事项;
6.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工作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科级干部任免;
2.县级干部推荐,优秀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科级干部轮岗交流以及调动等;
4.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5.中心党组权限内其他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中心重大建设、修缮、改造项目;
2.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年度预算的编制和调整;
2.单项支出壹万元(含)以上的公共性资金安排和使用;
3.壹万元(含)以上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
二、主要程序
“三重一大”事项,遵循科学、民主、依法、效率原则进行集体决策,主要采取党组会、党政联席会等会议形式决定。具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确定议题。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者经分管领导审核的科室和个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经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议题的提出不得临时动议。
(二)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科室提前准备。要深入调查研究,透彻了解实际情况,分析和寻找各种条件,设计和拟定决策方案。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
(三)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有关材料尽量做到会前送达,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党组书记、主任主持,并邀请派驻纪检组同志参加,议题由分管领导或相关科室负责人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可视情况,邀请相关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为决策提供参考。会议主持人应在充分听取意见后,最后发表意见。
(五)集体决策。根据不同内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与会领导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会议主持人参考表决结果,作出最后决定。决定生效,应符合相关生效要件,上级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形成纪要。根据议题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重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审核签发。
(七)执行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三、监督检查
(一)班子成员应按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实施办法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领导班子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贯彻本实施办法的情况。
(二)派驻纪检组按照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决策落实到位,并及时向领导班子通报沟通监督检查情况。
(三)根据事项内容指定相关科室,负责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建立重大决策评价机制,并将有关情况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四、责任追究
(一)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发现集体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并接受相应的责任追究。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五、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