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中心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7〕7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办字〔2018〕50号)与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车辆使用原则
第一条公务用车由中心综合科统一按要求、按需要、按程序向公务用车平台申请,监督、检查、指导中心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条严控公务用车使用范围。公务用车只能用于以下用途:
1.市委、市政府办公室通知的重要会议和紧急公务;
2.交通补贴区域内的专项检查、督查、考核、视察、调研、帮扶等公务活动;
3.中心领导参加紧急公务活动;
4.因公接待;
5.经批准的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之外的公务出行。
第三条遵循绿色节能原则。中心要控制和减少公务车辆使用,市内其他公务和会议不申请公车,工作人员到外地出差办理公务,应当优先选用公共交通工具。
第二章车辆使用管理
第四条严禁公车私用。严格按照公车使用范围使用公车,工作人员一律不得乘坐公务用车办理私事。
第五条实行公务用车审批制度。各科室要严格履行公务用车审批程序,使用公务用车须持有公务用车申请单。中心公务车辆使用审批程序为:各科室出差需使用公务车辆时,应至少提前一天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单》,由申请人签字,科室负责人、科室分管领导审批后,交至综合科,综合科统一在公务用车平台上申请。因紧急公务活动无法及时填写申请单的,可向综合科说明情况,先行在公务用车平台上申请用车,用车结束后在5个工作日内补填申请单。公务用车平台无法满足公务活动需求时,可按相关规定向社会租用车辆。
第六条厉行节约。多个科室同时去同一个地点出差时,要合并乘车,去不同地点出差时,要优化行驶路线。应提前申请用车,尽量在公务用车平台上订车,减少向社会租用车辆次数。
第七条中心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档案的保存和管理,综合科要全面掌握公务用车使用情况。
第三章公务用车费用管理
第八条综合科每年将公车使用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公用经费中,原则上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安排。公用经费不足需调剂解决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总额控制的原则予以审批。
第九条根据公务用车平台情况,定期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车办核对费用数据,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并附同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公车办费用结算明细表和财政往来票据作为原始凭证。租用社会车辆的费用可通过公务卡或银行转账进行支付,财务结算时应当附租车合同、报备审批单、税务发票、费用明细表作为原始凭证,由综合科科长复核,分管领导审批,一事一结或者按月结算公车使用费用。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