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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了!这些费用可缓缴

        来源:江西营商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0-16 19:13:11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第四季度污水处理费等缓缴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刚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第四季度污水处理费等缓缴政策实施的通知》(赣建办文〔2022〕153号),明确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生活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等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下面,

        和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01

        明确缓缴政策

        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生活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等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02

        优化业务流程

        各地应当根据政策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简捷、标准化的费用缓缴和后续补缴的服务流程,助力企业纾困。积极推行线上办理咨询、查询、报装、缴费、信息变更等业务办理,缩短办事时限,确保政策高效精准落地,市场主体及时受惠。


        03

        强化行业管理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监督管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垃圾收运和处理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按照规定做好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检查,加强对运行各环节的监管,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规范作业,做好各类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04

        工作要求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组织实施,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市场主体应知尽知、应享尽享。指导监督政策落实,及时发现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政策平稳实施。请将实施细则出台情况10月17日前报我厅,每月30日前报送当月政策落实情况。

        联系人:城市建设处郝伟,0791-86253307

        城市管理处宋波,0791-86222769

        计划财务审计处黄一帆,0791-86222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