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县级 | 乡级 | ||||||||
1 | 政策法规 | 税收法律法规 | 税务机关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全社会 | 主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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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税收规范性文件 | 税务机关履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全社会 | 主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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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纳税服务 | 纳税人权利 | 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人权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全社会 | 主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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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纳税人义务 | 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人义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全社会 | 主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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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A级纳税人名单 | 1.纳税人识别号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全社会 | 主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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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信息 | 1.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情况 | 1.《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全社会 | 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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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办税地图 | 1.办税服务厅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全社会 | 主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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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办税日历 | 1.申报征收期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全社会 | 主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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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办税指南 | 1.事项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全社会 | 主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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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执法 | 权责清单 | 1.职权名称 2.设定依据 3.履责方式 4.追责情形 5.权责事项信息表(包括基本信息、办理信息、监管措施、咨询查询、行政相对人责任、监督责任、法律救济、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等)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全社会 | 主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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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公示 | 1.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19号) | 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全社会 | 主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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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决定和结果公示 | 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全社会 | 主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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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非正常户公告 | 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6位数)、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6位数)、经营地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公告非正常户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全社会 | 主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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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欠税公告 | 1.企业或单位欠税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全社会 | 主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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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个体工商户定额公示(公布)公告 | 1.纳税人名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全社会 | 主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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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委托代征公告 | 1.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地址;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姓名、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全社会 | 主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