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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释义(一)
        发布时间:2022-02-11 11:29:14  来源:

        一、统计立法目的

         

        【法律条文】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  

         

        统计是人们为了认识、研究客观现象,对其数量特征进行搜集、整理、分析的活动。对一个国家来说,统计是国家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需要由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运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为经济社会的运行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为政府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提供决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政府统计工作的根本大法,是规范政府统计活动的基本准则。 

         

        制定《统计法》是为了以下目的: 

         

        (一)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

         

        统计工作的组织开展必须通过法律来规范和保障。制定《统计法》,就是要通过规范统计活动,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以及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确立统计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惩处制度,以保障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能够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 

         

        (二)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统计资料是统计的成果,是通过统计调查得到的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的总称。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统计工作的根本要求。只有保证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才能保障政府在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过程中及时作出科学、正确的判断和决策。《统计法》明确了有关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活动中的基本职责,完善了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度,强化了统计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统计的作用是为政府提供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数据资料,为政府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提供决策依据,同时利用可以公开的统计资料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制定《统计法》,可以更好地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提高统计信息社会服务功能。 

         

        (四)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

         

        通过制定《统计法》,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统计法》的适用范围和统计的基本任务

         

        【法律条文】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释义】

         

        统计通常有政府统计、民间统计、单位内部统计之分。制定《统计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统计活动,保障政府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为国家经济社会管理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由于民间统计调查活动与政府统计在统计目的、统计实施主体和管理方式等方面有很大不同,难以在一部法律中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故本法在附则中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而企业事业单位等因自身经营、管理需要进行的统计活动,属于单位内部行为,不需由法律直接规范。因此,本法将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政府统计活动,即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统计的基本任务又称为统计的基本职能,是指政府和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统计活动,应当完成的主要任务和实现的主要功能。统计的基本任务是:

         

        (一)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

         

        统计的首要任务是进行统计调查,以获取所需要的统计信息。统计调查是指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组织方式等,向统计调查对象搜集原始统计资料的活动。通过统计调查取得统计资料是统计工作的基础和直接目的。统计分析,是指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和技术手段,对已经取得的统计资料进行深入、系统地比较和研究,以获得对经济社会运行规律、内在联系和发展趋势等方面认识的活动。

         

        (二)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统计资料,是通过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所取得的、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各种数据信息。统计资料既包括统计调查取得的原始资料,也包括整理、分析后获得的综合统计资料。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提供统计资料,并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统计咨询意见,是指在已有统计资料的基础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专题研究,为政府管理和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和对策建议。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是统计工作的重要任务。

         

        (三)实行统计监督。

         

        统计监督是指在统计调查取得统计资料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运行情况、趋势等进行定量检查、监测和预警,以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统计监督是对统计信息和咨询职能的进一步拓展。

         

        三、我国统计体制

         

        【法律条文】

         

        第三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释义】

         

        统计体制涉及统计机构的设置、管理体制、与有关部门的关系等方面。根据保障统计工作有效开展的要求和长期以来我国统计机构设置的实际情况,《统计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也就是说,在我国,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有专门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独立开展统计工作,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政府统计的职能主要集中在政府统计机构。虽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可以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开展统计工作,但其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从政府统计机构的上下级关系看,我国的政府统计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统计工作,完成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为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在行政上受地方政府领导,在完成上级统计任务的同时,应当执行地方政府布置的各项统计任务,满足地方政府对统计信息的需要。在业务方面实行高度统一的管理。国家统计局依法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基本国情国力的统计调查,负责国民经济核算,统一领导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业务工作,审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制定国家统计标准,审批部门统计标准。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完成国家调查任务和地方调查任务。在经费方面主要采取分级负责的管理,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的统计管理体制,有利于保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障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利于建立统一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提高统计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有利于减少和避免重复统计调查,节省统计经费,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在统一领导的原则下,实行分级负责,是由我国政府管理体制所决定的,这有利于满足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本地区经济社会事务的需要,有利于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

         

        四、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

         

        【法律条文】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释义】

         

        统计工作是政府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为了科学、有效地开展统计工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应当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将其作为本级政府、本部门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进行规划、布置、落实,抓紧抓好。二是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本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的规划、组织和实施,加强对上级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的落实,确保统计调查项目的顺利实施,尤其是重大国情国力普查项目的规划、组织和实施,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精心部署。三是应当加强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领导和监督,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统计工作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依照本法规定设置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为统计工作提供组织保障。二是加强统计法制建设,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防止对统计工作的违法干预,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惩处力度,为统计工作提供制度保障。三是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统计经费,为统计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四是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为开展统计工作提供科学技术保障。

         

        五、统计科学性和信息化建设

         

        【法律条文】

         

        第五条  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释义】

         

        统计是按照一定的指标体系,运用科学的统计调查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研究的活动,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专业性。为提高统计的科学性,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统计法》规定了三项要求:一是要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即加强对统计调查、资料管理、数据分析的方法和技术的研究,提高统计科学的理论水平和应用水平,为统计工作实践服务。二是要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指标是指能够反映一定经济社会现象特征的概念和数值,它通常由指标名称、计量单位、计算方法、时空范围等要素构成。统计指标体系是指由一整套有机联系的统计指标组成的全面反映一定经济社会现象的指标系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统计指标方面,有些行业、有些领域还缺乏相应的统计指标,有的统计指标还不完善,迫切需要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更加全面、科学、准确地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三是要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降低调查成本,提高调查效率,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统计信息化是指采用电子计算机、数据通信等先进的信息设备和技术,对统计资料的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等环节实现电子化、自动化。在统计工作中,广泛应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对于提高统计效率,减少中间环节干扰,深度开发统计信息资源,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具有重要作用。同时还可以利用统计信息共享技术、统计数据库体系,提高统计资料的利用度。目前,我国已建立起连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城市政府统计机构的工作网络,在一定范围的统计调查对象中实现了联网直报,并初步建成了统计数据发布系统,但从目前来看,和国外的水平相比,我国的统计信息化水平还不高。国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