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生态环境保护诚信管理,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161 号)、《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80号)、《江西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为探索积累经验,先行在年度重点排污单位推行。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扩大施行范围。
第三条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承诺,是指企业就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等方面作出承诺,并向社会和企业职工公开。
第四条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承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作出,通过企业宣传橱窗、信息网络、新闻传媒等途径向社会和职工公开,并抄送企业上级单位和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受政府、职工和社会监督。企业承诺书必须经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条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承诺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行业特点和客观实际,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作出。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企业负责人、各个管理层级及工作岗位的责任,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水平;
(二)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污染物排放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
(三)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和监测设备,对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自行监测,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四)主动规范排污方式,坚决杜绝通过偷排偷放、非法填埋以及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五)如实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稳妥处理厂群关系,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六)切实履行环境风险防范责任,及时排除环境风险隐患,定期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企业各级领导要带头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承诺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的承诺管理,组织对承诺内容履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确保承诺履行到位。企业承诺事项落实情况,应当于每年12 月底前主动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承诺制度建设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工作。在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当将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承诺履行情况纳入检查内容。
第八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将企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承诺情况纳入环境信用评价动态管理,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促进企业自觉履行承诺,提升生态环境管理水平。
第九条因企业违背承诺,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致使公众生态环境权益受到损害,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损害赔偿外,应通过地方主流媒体或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网站向公众公开道歉,督促企业强化守法意识,恪守环保信用。
第十条本制度由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