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核定登记办法
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核定登记办法
赣移组办发〔2006〕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认真核定大中型水库移民人数,界定移民后期扶持对象,保护水库移民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移民核定登记是贯彻落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基础性工作,关系到移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社会稳定和长远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切实做好移民核定登记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兴建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浙江省新安江、富春江水库,湖南省白马水库、水府庙水库和洋潭引水坝水库迁赣农村安置移民。
第四条移民核定登记工作的目标是将中央核定我省的扶持人数落实到具体的村组或移民户。能够核实到人的,一定要核实到人;后期扶持资金实行直补到人的,必须核实到人。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保障后期扶持政策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移民核定登记工作,并对移民核定登记的数据负责。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省、市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验收下级移民管理机构的核定登记工作。
第二章移民核定登记的原则、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移民核定登记的原则。坚持全省统一政策;坚持移民人数总量控制、分级核定;坚持以原始文件、设计资料、户籍证明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和公平。
第七条移民核定登记的范围。移民核定登记的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农村现状人口,包括我省兴建的大中型水库移民以及浙江省新安江、富春江水库,湖南省白马水库、水府庙水库和洋潭引水坝水库迁赣安置的水库移民;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搬迁后的繁衍人口不列入扶持范围。
第八条移民核定登记的对象。符合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都可以进行登记。2006年6月30日前户籍在我省的原迁农村移民及繁衍人口(含依法收养的人口),娶入和入赘到移民户的非移民人口,嫁出和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原迁移民本人,以及上述人员中参军的现役义务兵和接受国民教育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第九条已核定为扶持的对象,在2006年7月1日以后死亡,转为非农业户口和繁衍人口中嫁出、入赘到非移民户的移民人口不再列为扶持对象。
第十条自主外迁安置的移民和原迁移民中嫁出、入赘到非移民户的移民人口登记,由本人提出申请,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审核,分水库逐级上报。跨省的由省移民管理机构协调解决;跨市的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协调解决;在本设区市跨县的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协调解决。经确认后纳入扶持范围。申请的内容按第十三条执行。
第三章移民人数核定的办法
第十一条移民人数核定的办法。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农村现状人口,人数的核定是原迁人数,从完成搬迁年开始,按照人口自然增长率计算;2006年6月30日以前开工并正在建设的水库,扶持人数按照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农村移民人数核定,其中2006年6月30日以前尚未搬迁的农村移民人数,按移民搬迁实施方案,以每年实际动迁人数分年度核定;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繁衍人口不作核定;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开工建设的水库,扶持人数按照实际动迁的农村移民人数核定,每年核定一次。
第十二条移民人数核定的基本程序。(1)逐级核定移民人数。按照中央2006年4月核定我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人数为基准,一次性核定到设区市,设区市应按照省核定给本市的移民人数核定到县(市、区)。(2)移民原迁人数的确定。以省水利厅1999年编制的《江西省大中型水库基本情况汇编》为依据,未列入的大中型水库,以省发改委和省水利厅批准的原始设计文件和移民安置规划等资料确定。(3)现状移民人数的确定。原迁移民人数,按照人口自然增长率,计算到2006年6月30日来确定现状移民人数。
第四章移民人口登记的办法
第十三条移民户申请。以移民户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移民所属水库、搬迁时间,原居住地、现居住地、原迁人口、现状人口、搬迁原因以及移民户户主及家庭成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身份证编号等。申请表经移民所在行政村、乡镇和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初步审核后,再行登记。外省迁移我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核实登记工作,由县级以上移民管理部门根据移民申请,进行梳理、甄别后,按照省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有组织地到迁出地进行调查核实,经公示后,再作登记和认定。(附表1)
第十四条入户登记。根据移民户的申请,工作人员以户籍为依据入户核查登记,没有户籍的暂不作登记;外嫁和入赘到非移民户的移民及所生子女户籍未迁出也不作登记;考入大中专院校且户口已经迁出的在读移民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学生证登记;正在服役的义务兵,凭入伍通知书进行登记,义务兵服役期满,没有退伍回乡,提升转为军官和志愿兵的,已由国家安排或自主就业的不予登记。登记后,向申报人当面宣读,确认无误后,由移民户签字认可。(附表2)
第十五条张榜公示。登记人口必须在登记的村民小组、行政村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核实认定。公示无误后,由移民户所在村民小组、行政村、户籍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签章认可,上报县移民管理机构核实。
第十七条建档立卡。经核实后,县移民管理机构协同有关部门以移民户为单位建立移民直补帐号。人口核查登记表以水库为单位,装订成册,并附移民身份证明,归档保存。同时将移民人口信息输入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上报审批。县(市、区)将移民人口登记名册表及汇总资料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核实、审批、签章后,上报省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经批准后列入扶持范围。(附表4、附表5)
第十九条对移民身份难以确定的,可以通过召开移民代表座谈会讨论,经公示和绝大多数移民群众认可,逐级上报,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认定。
第二十条对确实无法核实到人的,应以移民所在村组(自然村)为单位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村组(自然村)名称、移民人数、水库名称、搬迁时间、无法核定移民人口的原因等。并将资料汇总逐级审批、签章后,上报省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经批准后列入扶持范围。(附表3)
第二十一条县、乡(镇)户籍管理机构在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加强管理,严格审查移民区移民的非正常户口的迁移。在核定登记期间,停止移民区移民非正常户口的登记。
第二十二条对跨省安置的同一水库的移民核定登记,要与相关省(市)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确保跨省水库“同库同策”。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移民核定登记工作人员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调配,工作人员要求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组成水库移民核定登记工作组,具体承担核定登记工作。
第二十四条省移民管理机构统一制定培训工作方案,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分级分批进行培训。通过培训,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准确把握政策界线,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为核定登记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第二十五条移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核定登记工作,抽调专门人员配合工作组做好核定登记工作。移民所在村组(自然村)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积极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准确反映群众的意见,做好本村组(自然村)核定登记工作。
第二十六条移民核定登记要以事实为依据,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准登记。不得授意、指使、强迫移民不如实登记;不得伪造、篡改登记内容和汇总数据;不得以各种借口干扰登记工作。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核定登记机构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经查实后,要对责任人依法严肃查处。
第二十七条移民核定登记是落实国家移民政策、保障移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保证移民核定登记的工作经费。强化监督检查。发展改革、民政、移民、水利、财政、公安、电力等部门以及工程建设管理、设计等有关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配合做好移民核定登记工作。工作人员应认真负责,做好移民区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做好上访移民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确保移民区社会稳定和团结。在核定登记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和突出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
第二十八条试点县(市、区)水库的移民核定登记工作在2006年7月底前完成;其它县(市、区)水库移民核定登记工作在2006年10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江西省移民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