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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项目管理办法

        赣扶字〔2019〕7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679号修订)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15〕426号)及《关于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民主化建设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5〕134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编制、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报市级人民政府或其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后期扶持规划应当包括后期扶持的范围、期限、具体措施或项目、预期目标等内容。

        第四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工作应遵循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主体、移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选定

        第五条  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与年度项目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库区、移民安置区以及受移民安置影响村组的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项目。

        1.水利、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

        3.移民实用技术培训、就业技能培训(驾驶技术培训除外)

        4.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5.移民避险解困搬迁项目

        6.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应当建立项目库。项目库的建立原则上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项目及水库移民美丽家园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项目为主体,综合考虑形势发展需要、当年全省移民工作要点、移民特殊困难等因素适时动态调整。项目库动态调整每年一次,各地应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项目库的调整。只有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才能作为编制年度项目计划的依据,当年计划安排不了的项目滚动到下一年度计划安排。

        入库项目选定应具备下列要求:

        (一)尊重移民意愿,移民村组三分之二以上移民同意;

        (二)直接受益移民较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较好;

        (三)严禁对未批先建的项目安排立项,严禁拆分项目立项,严禁采取挂靠或变相安排非移民村组项目,严禁对没有直补移民的村组进行产业扶持,严禁以各种名义兴建楼堂馆所,严禁“造盆景垒大户”;

        (四)原则上不得安排跨行政村的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后扶项目。确有必要的跨村项目,应书面征得市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同意。

        第七条  年度项目计划的编制及审批。各地应在省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下达项目报备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度项目计划的编制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逐级上报备案。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审批并及时将本地年度项目计划审批情况告知同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  经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是开展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的基本依据,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按原程序报批,调整或变更的资金额度不应超过年度计划项目资金总额的20%,要及时通报财政部门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九条  后期扶持项目根据项目类别所属行业规定以及投资规模大小,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项目合同制、工程监理制和村民自建制。

        第十条  项目法人是项目申报和项目实施管理的责任主体。

        (一)按规定应组建项目法人的应组建项目法人,不便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责任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单位应认真组织完成项目实施各环节的工作,并对实施的全过程负主要责任。

        (二)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一个计划项目编制一个实施方案,报县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后开展项目实施。项目实施方案要在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地进行公示。

        项目实施方案应满足相关行业要求,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法人或实施主体、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建设周期、效益分析、建后管护主体、保障措施等。扶持资金额度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可简化实施方案内容,但必须明确扶持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建设地点和规模、扶持对象的受益及利润分配形式等。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有关事项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范围的,必须严格按照省级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实行合同管理,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严格履行合同。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移民专业合作社带动移民增收的项目,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必须会乡镇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移民专业合作社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移民专业合作社同时与其覆盖的移民户签订合作合同,明确受益分成,落实其履行带动移民增收的责任。移民贴息贷款项目由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金融机构与扶持对象签订协议书。

        第十三条  按国家或行业规定应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应实行工程监理。

        第十四条  支持后期扶持项目建设民主化管理。技术含量较低和投资额度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项目,可以采取“四自”(移民自选、自建、自管、自用)管理模式,由项目实施村组出具自建证明,项目实施管理小组(3至5名移民代表或村民理事会成员组成)出具项目实施管理承诺书,就项目实施时限、质量与成本控制等做出书面承诺,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实施。

        第十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项目审批后12个月内必须竣工验收完毕。

        第十六条  鼓励通过购买服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承担项目招标、设计、监理、验收、审计等有关工作,相关费用可参照国家及我省相关行业部门颁布的工程建设取费标准执行,并列入项目总投资。

        第四章  项目验收移交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在项目竣工后1个月内完成初验并向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县级水库移民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1个月以内,召集相关单位人员、乡镇有关负责人、村(组)负责人、项目法人代表、项目实施承包方人员组成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由市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内容包括:项目资料是否完整、项目管理是否规范;项目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质量是否达到设计标准;资金使用有无违纪行为;项目效益是否达到规划要求;规划目标是否如期实现等。

        第十九条  验收结果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完成整改,重新申请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应明确项目管护主体,明晰产权,制定管护制度,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一条  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扶贫和移民项目管理档案的通知》(赣扶移综字

        〔2015〕69号)规定,建立后期扶持项目档案,统一保存,做到一个项目一个档案。

        第二十二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充分利用移民后期扶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动态管理,将后期扶持项目计划、实施和完成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等及时录入管理系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会同本级财政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后期扶持项目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后期扶持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年度项目计划审批通过后,由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在本级政务网站进行网上公示。具体项目应同时在项目实施乡镇、村委会和移民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建设地点和工期、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来源、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监督电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二十五条  1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应在项目建设所在地设立永久性项目公示牌,标明项目名称、建设时间、建设内容或规模、资金投入等,自觉接受移民群众和社会监督。项目公示牌应当按经济实用的原则制作,并与路面、坡面或墙面紧密契合安置,做到美观大方、坚固耐久,防止临时搭建。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统一制发。

        第二十六条  后期扶持项目管理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

        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逐级上报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 以上”“以内”“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行,有效期为5年。现有文件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