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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

        ​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赣财扶〔2018〕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扶资金”)使用管理,强化资金使用监管力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我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水库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后扶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资金。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和实行项目扶持的资金。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后扶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后扶资金由财政部门、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分工合作,共同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后扶资金的管理、拨付,对后扶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水库移民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和经济发展规划,核准和提供每年度直补移民人口数,提出后扶资金年度使用和安排意见,设定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对年度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扶资金用于全省符合条件的移民发放直接补助和实行项目扶持。移民直补人数由各级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每年核定一次,并逐级汇总上报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确认后,于每年2月底前,将全省本年度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人数,函告省财政厅。市、县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将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确定的人数核定结果,于每年3月底前函告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  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

        1.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

        2.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3.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4.移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职业教育。

        5.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6.民避险解困搬迁补助支出、特困移民解困补助支出等。

        7.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八条  后扶资金采取以下分配方式:

        (一)据实分配。省财政厅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数进行分配。

        (二)因素分配。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按照移民人数、建档立卡贫困水库移民数量、水库移民突出问题情况、工作绩效等因素进行分配。分配因素根据全省大中型水库库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1.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数(权重65%),含水利部核定的新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数。

        2.水库移民突出问题情况(权重20%)根据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确定的水库移民突出问题。在水库移民脱贫攻坚任务完成前,以各地建档立卡贫困水库移民数量为依据。

        3.项目资金绩效(权重15%)o以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开展的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

        (三)竞争性立项。根据国家和省关于重点扶持项目管理要求,省水库移民管理机构会同省财政厅可组织开展竞争性立项方式进行资金分配。市、县两级按照项目遴选要求,组织申报省级竞争性立项项目。

        第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拨付下达后扶资金。其中:直补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同级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提供的本年度移民直补人员名单,通过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系统及时发放移民直补资金

        第十条  省财政厅按照从严从紧原则,会同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确定在项目资金中列支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监督检查、信息系统建设维护等相关费用,并随项目资金分配下达到市、县。市、县相关部门不得在项目资金中提取上述费用。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财政部提前下达我省的下一年度项目资金预算指标,项目资金正式预算下达市级和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并抄送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

         

        第四章  资金项目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后扶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和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的具体项目自批复之日起,应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一年)完成项目建设及竣工验收。除竞争性立项外,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由水库移民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并实行项目备案制。县级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在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下达项目报备通知后的1个月内,按要求编制项目安排计划和审批项目,并录入省水库移民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县级水库移民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本地项目资金的具体项目审批情况告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同级水库移民管理部门的项目开工资金申请后,依据项目合同拨付启动资金。余款可根据同级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提供的项目进度拨付,也可待竣工验收后再拨付。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要提供相关合法有效的项目支出原始凭证,交由县级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审核。县级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并签章确认后,各有关项目法人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支付。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和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县级水库移民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绩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资金监督检查和问责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和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和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应当接受上级财政、水库移民管理、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截留、挤占、挪用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水库移民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分配、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市级财政部门可会同市级水库移民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赣财企〔2013〕18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