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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防空警报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省人防办网站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0-14 09:16:57 点击数: 字号:[ ]

        2022年9月28日,省长叶建春签发《江西省防空警报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该《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制订背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人防决策部署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人民防空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防空警报建设是人防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意义重大。

        (二)配套实施人防上位法的需要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出台时间较早,对防空警报管理工作规定较为笼统、原则,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进一步细化。

        (三)提升我省防空警报建设管理法治化水平的需要

        目前我省防空警报建设管理过程中存在定点安装难、维护管理难、服务民生不足等问题,需要作出新的法律制度安排予以解决。

        《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二十五条,对防空警报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维护以及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行为进一步予以规范、明确。

        一、规范防空警报安装行为

        一是科学规划。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建设和防护要求以及城市体检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防空警报建设规划。二是合理布点。按照防空警报建设规划,明确城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重要经济目标单位、经济发达镇、有人民防空疏散接收任务的乡(镇)所在地防空警报设施设置点,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设置在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学校、医院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等的公共建筑和民用通信塔(站)上。三是协同安装。需要安装防空警报设施的民用建筑,应在建筑物上预留安装防空警报设施的合理位置和空间,提供线路管孔和电源。鼓励根据需要在建筑物顶层修建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在民用通信、广播、电视系统安装防空警报信号末端接收设备,通信运营、广播电视单位应当提供所需机房、安装位置和相应接口。

        二、规范防空警报维护管理行为

        一是明确责任主体。防空警报设施设置点所在单位负责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专人负责、建立档案、定期检查、及时保养,使防空警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负责防空警报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的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发现情况及时报告。设有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因破产、终止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确认维护管理主体负责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的,由人防主管部门或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工作机构负责维护管理。二是强化拆除、毁损、报废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防空警报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报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由拆除单位负责重建。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施工过程中造成防空警报设施毁损的,应当按要求修复、重新安装或者赔偿。防空警报设施达到使用期限或者非人为损坏后需要报废的,由安装该设施的人防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对经鉴定确需报废的,在原址重新安装新防空警报设施,并报上一级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三、规范防空警报信号发放行为

        一是明确防空警报信号种类。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使用国家规定的三种防空警报信号,即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3遍为1个周期,时间3分钟; 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为1个周期,时间3分钟;解除警报:连续鸣3分钟。二是确立全省防空警报试鸣日。每年9月18日为全省防空警报试鸣日。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制订防空警报试鸣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当地新闻媒体、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做好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和宣传工作。

        四、规范防空警报平时服务行为

        一是设定灾情警报信号。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可以使用防空警报设施鸣放灾情警报。灾情警报信号:鸣3秒,停3秒,反复30遍为一个周期,时间3分钟。二是建立灾情警报发放机制。明确灾情警报的发放按照有关部门和人防主管部门制定的预案执行。人防主管部门应当与广播电视、气象、地震、应急管理部门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加强防空警报与应急广播系统、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应急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对接,畅通警报信号快速传递、发放通道。三是提供公益服务。在安全保密的情况下,可以利用防空警报设施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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