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防办、省人防发展服务中心、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1〕14号)的相关要求,构建我省人防工程设计、监理企业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体系,进一步推进人防“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我办对人防行政许可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人防主管部门不再受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认定”、“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单位承揽设计业务告知性备案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单位开展业务告知性备案 ”的相关申请。同时不再受理人防工程设计、监理企业入驻“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的申请。
二、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人防工程专业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工程监理企业相应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监理。
三、我省人防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承担人防工程设计、监理业务的企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有投诉举报和质量问题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对人防工程设计、监理企业的从业行为和服务质量实施“互联网+监管”,针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发风险开展专项检查;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建设黑名单制度,并建立相关失信惩戒制度。
四、本文件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我省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原关于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资质行政审批事项的权力清单、办事指南对应内容于2021年7月1日起同时废止。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7月1日
赣公网安备 360802020001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