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切实加强机关思想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奖优罚劣,促进各项工作落实,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市直机关作风建设的要求,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效能责任,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办理公务过程中,因失职给工作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责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受到责任追究:
(一)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被上级机关认定属执行公务或执法过错;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因本人工作不负责任或态度粗暴、冷淡、语言不文明,造成失误和不良后果,影响单位形象的;
(三)对上级机关、领导交办的工作,敷衍塞责、马虎了事,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或出现工作差错的;
(四)对应向上级部门报送的各类报表、材料,因主观原因迟报、漏报,造成工作被动的;
(五)因工作不协调、不通气、不配合,推诿扯皮,造成工作失误和不良后果的;
(六)随意散布不负责任的言论,对单位形象造成负面影响或破坏同志之间团结的;
(七)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完不成任务的;
(八)不服从组织决定和工作调配,影响工作的;
(九)因被投诉经调查属实的;
(十)其它误事行为应当追究责任的。
四、效能责任追究办法:
(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二)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或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
(三)对当事人调离岗位待岗,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年终奖金按待岗期比例发给。
(四)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
以上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可以同时并用。
五、效能责任追究由办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作出处理决定前,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诉,在充分听取意见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界定责任。
六、涉及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按《国家公务员法》和《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办理。
七、效能责任追究的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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