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规范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人民防空法》和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人防行政执法是指本办依照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市城区规划范围内人防工作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并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当事人)作出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三、人防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四、人防行政执法必须程序合法、规范,同时又符合省人防主管部门规定的执法岗位程序规定。
五、本办作为市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应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市人防办在必要时可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协助执法。
六、人防行政执法工作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并制订具体规章制度,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得到落实。考核情况列入本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内容和评先评优条件。
七、市人防办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八、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行政执法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的,才能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申请办理行政执法证件,不得上岗执法。
九、人防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未出示、出示虚假的或出示他人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处理。
十、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申请回避:
(一)执法人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执法人员本人或其近亲属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十一、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必须依据《行政处罚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对同一案件和同一当事人,行政处罚行为可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一并进行,也可分开处理,以不违反简便原则为准。
十二、行政处罚要坚持事实调查与处罚决定分开的原则。除按简易程序处理或遇紧急情况外,调查事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参与处罚决定。
十三、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权利及履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义务。
十四、当事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申请复议人的陈述,要详细登记、记录,符合申请复议条件并属我办管辖的行政案件,均应受理,并依照规定程序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十五、当事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复议决定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应积极应诉。
十六、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或法院判决,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七、行政执法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依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损失后,本办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规定,责令有故意、重大过错的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十八、建立人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制度。对行政执法情况或重大典型案件,应组织检查。发现承办人有违法违纪现象的,必须责令改正。
十九、每年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评议,作出考核决定。
二十、建立行政执法报告制度。每年年终将本单位年度执法或专项执法情况,尤其是听证案件、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赔偿案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向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报告。
若遇有重大执法问题,必须立即报告。
二十一、人防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有关条款规定职责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参照《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制度》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对作出显着成绩的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二十三、本部门人防行政执法,应当接受同级人大、政府和军事机关的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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