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4
市人防办进驻项目及项目“十公开”信息表
序号 |
行政许可项目 |
设定依据 |
申报条件 |
办理程序 |
申报材料及数量 |
承诺时限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1—1 |
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使用、改造、报废、拆除及易地建设审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审批及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款 |
1、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设)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1、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以及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和危房重建住宅项目,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2、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3、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区域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 2、防空地下室工程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竣工验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设计文件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 |
1、申请人申请 2、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受理——审核资料——现场踏勘——审批
|
一、项目审批: 1、用地许可资料(原件) 2、规划通过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文本和电子文档。 3、规划批准的总平面图(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原件)。 5、多层非居民住宅楼基础埋深未超过三米的需提供通过规划部门和图审部门的首层平面图和基础施工图(原件)。 二、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审查: 1、防空地下室建筑方案设计审查:1设计单位资质证书;2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文件一式两份;3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电子文本。 2、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审查:申报单位直接向省人防施工图文件审查中心送审。 |
报建审批7日 设计文件审查5日 |
不收费 |
1—2 |
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使用、改造、报废、拆除及易地建设审批(人民防空工程的改造、拆除、封填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人防工程拆除封填和报废项目审批权限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防发〔2009〕2号) |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封填人民防空工程,由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
1、申请人申请 2、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受理——审核资料——现场踏勘——审批 |
1、改造、拆除、封填人民防空工程审批表一式三份。 2、工程隶属单位申请书。 3、改造、拆除、封填所涉及人民防空工程平面图与实施方案。 |
7日 |
不收费 |
1—3 |
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使用、改造、报废、拆除及易地建设审批(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工程防空防护部分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七条 |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其人民防空防护部分的设计审查、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 |
1、申请人申请 2、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受理——审核资料——现场踏勘——审批 |
1、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工程防空防护部分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审批表一式三份。 2、项目立项批文。 3、选址意见。 4、规划批准的总平面图。 5、规划红线图。 6、地质勘探报告。 7、地下管道及地下建筑工程资料。 |
7日 |
不收费 |
1——4 |
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使用、改造、报废、拆除及易地建设审批(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设计文件审批)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
根据人防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规划部门批准文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报批。 |
1、申请人申请; 2、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受理——组织专家审查——审批 |
一、申请人申请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建议书审批:1、请示文件;2、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建议书;3、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建议书审批表一式三份;二、申请人申请人民防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1、请示文件;2、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人民防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一式三份。三、申请人申请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审批:1、请示文件;2、具有人防工程审图资质单位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 |
7日 |
不收费 |
1——5 |
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使用、改造、报废、拆除及易地建设审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 |
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3、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上不合理的。 4、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且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
1、申请人申请 2、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受理——审核资料——现场踏勘——审批 |
1、用地许可资料(原件)。 2、规划通过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文本和电子文档。 3、规划批准的总平面图(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原件)。 5、多层民用建筑基础埋深未超过三米的需提供通过规划部门和图审部门的首层平面图和基础施工图(原件)。 6、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报告(原件) 7、水文地质资料(原件) 8、第三方的资质 9、属减免范围的项目,出具政府抄告单(原件) |
3日 |
1、办理易地建设审批手续不收费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具体标准,按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人防办赣发改收费字[2012]1582号执行。 |
1——6 |
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使用、改造、报废、拆除及易地建设审批(平时使用或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
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承诺:平时使用人防工程,不影响其防空效能,不损坏人防工程结构和擅自改变内部设备设施,不降低人防工程的防护能力,不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和销售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
1、申请人申请 2、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受理——审核资料——人防平管中心审核——审批 |
1、工程隶属单位使用申请。 2、单位使用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 3、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4、《平时使用或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申请表》一式三份。 |
5日 |
不收费 |
1——7 |
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使用、改造、报废、拆除及易地建设审批(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埋设地下管线或修建地面设施审批)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有测量资质机构出具的地下管线、建筑物基础与该人防工程关系实测图;设计单位出具的地下管线、建筑项目对该人防工程影响报告及处理方案(含经费落实计划),并报经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并由报批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
1、申请人申请 2、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受理——审核资料——现场踏勘——审批 |
1、埋设管线或修建地面设施的申请书和涉及人防工程平面图。 2、埋设管线或修建地面设施的施工方案。 |
7日 |
不收费 |
2 |
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审批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1、城市改造、建筑物拆迁、重建或改造需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 2、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迁、重建费用由办理对象负责。 |
1、申请人申请 2、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受理——审核资料——现场踏勘——审批 |
1、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申请表。 2、城建规划部门出具的建筑物拆迁重建或改造证明材料。 3、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重建方案(含经费落实计划)。 |
5日 |
不收费 |
3 |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认定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15项;《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字[2013]6号附件2第63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281号)第九条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社会信誉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3、技术条件:(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3人、4人、2人、8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师均不少于1人,注册防护建筑师1人、注册防护结构是1人、注册防护通信工程师1人。在未实行防护注册工程师管理前,暂按防护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防化、通信、隔震、电磁脉冲专业工程师(含)以上职称分别不少于1人。(2)设计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中型人防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或大型人防工程设计部少于1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在不少于1项中型以上人防工程设计项目中担任过专业负责人。4、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计算机、专业软件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3)设计单位应按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要求贯标。 |
1、申请人申请 2、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受理——审核资料——工程科审核——窗口办结出件 |
1、《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 2、设计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及复印件; 3、设计单位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4、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合伙人、代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委托书; 5、设计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资料; 6、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及复印件; 7、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非注册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及个人业绩材料及复印件; 8、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新单位聘用劳动合同证明及复印件; 9、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达标证书及复印件; 10、装备、软件、设备表及工作场所平面图,房屋产权或租赁证明及复印件。 |
6日 |
不收费 |
市人防办进驻项目及项目“十公开”信息表
序号 |
非行政许可项目 |
设定依据 |
申报条件 |
办理程序 |
申报材料及数量 |
承诺时限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1 |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销售防护设备产品合同备案 |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国人防[2009]325号,赣府发[2013]21号 |
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责任书签订之后,防空地下室工程开工之前 |
1、申请人申请 2、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受理——转人防办质监组——办结告知窗口——窗口将办结情况在网上审批系统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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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销售防护设备产品合同原件 |
即办 |
不收费 |
市人防办进驻项目及项目“十公开”信息表
序号 |
公共服务及收费项目 |
设定依据 |
申报条件 |
办理程序 |
申报材料及数量 |
承诺时限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1 |
收追缴人民防空经费(收缴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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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六条 |
备注:该项目已调整为收费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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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收追缴人民防空经费(收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备注:该项目已调整为收费管理 |
||||
3 |
收追缴人民防空经费(收缴人民防空工程补偿费)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备注:该项目已调整为收费管理 |
||||
4 |
收追缴人民防空经费(追缴截留、挪用的人民防空经费)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
备注:该项目已调整为收费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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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出具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认可文件(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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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申请 2、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受理——初审资料——转人防质监组——审核验收办结后告知窗口——窗口将办结情况在网上审批系统公示。 |
初审材料 |
即办 |
不收费 |
6 |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出具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认可文件(出具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认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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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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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申请 2、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受理——初审资料——转人防质监组——审核验收办结后告知窗口——窗口将办结情况在网上审批系统公示。 |
初审材料 |
即办 |
不收费 |
7 |
办理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变更手续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使用权需要 变更
|
1、申请人申请 3、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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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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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 |
不收费 |
赣公网安备 360802020001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