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办机关工作人员和人防窗口人员办事行为,增强责任感,提高工作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是指客(商)户到人防办或人防窗口咨询已纳入各类审批、审核、登记等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善,需退回补办;或因其它原因暂时不能受理的,或就某项业务提出咨询的,主办人员当时要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办或完善的材料、手续,以及暂时不能受理的原因。
二、主办人员在向客(商)户当面一次性告知时,须书面详细说明应具备的内容或需要补办的内容及退办的原因。主办人员因政策规定、管理或其他原因,需要请示领导或有关业务部门后才能告知内容的,须及时请示或了解,将相关事项告知客(商)户。
三、被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材料或手续,待补齐后,再予以受理。
四、办机关工作人员和人防窗口工作人员都要认真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没有认真履行这一义务,造成客(商)户反复咨询、办理的责任人,按市委、市政府及办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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