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运行机制,引导和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维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林权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集体林权,是指除国有林地、林木以外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包括国乡合作集体所有的林地经营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不包括家庭承包和征收征用致使林权发生转移的情形。
第三条集体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集体林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公益林(天然林)性质和保护等级,不得破坏林业生产条件;
(三)林权首次流转的,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四条集体林权权属明晰且无纠纷争议的,可以依法流转。
公益林(天然林)在不影响生态功能、不改变其性质的前提下,允许采用除转让外的出租、入股等其它方式流转。
第五条集体林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转:
(一)权属不清或者权属有争议的;
(二)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
(三)未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的,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四)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冻结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
第六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林权流转审核,对林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资料等依法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章流转方式
第七条鼓励和引导集体林权采取林地股份合作社、国乡合作、家庭林场、企业+合作社+农户(家庭林场)、村(组)代理及林业专业合作社、托管、互换等多种形式,通过林权流转服务体系向专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合作社、林业企业流转,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
第八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国乡合作、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林地经营权,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但应向发包方备案。
以出租(转包)、国乡合作、入股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林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报发包方备案,流入方可以再次流转。
自留山流转参照家庭承包流转方式进行,但不得采取转让方式。
第九条集体统一经营林权的流转,该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订包括林地林木的基本情况、利益分配等内容在内的流转方案,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公示期满后,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后方可流转,并应当形成书面决议;同时,授权经办人员对外代表本集体经济组织办理流转事宜。
第十条集体统一经营林权的流转,应当按照《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规定,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经集体林权权利人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集体统一经营的,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荒山需要流转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承包。
第十二条鼓励、引导林权流转当事人通过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在依法设立的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采取招标、拍卖、竞价、协议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流转。
集体统一经营林权的流转,应当按照《江西省国有林权和集体统一经营林权交易管理办法》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十三条集体林权流转期限由流转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以下规定:
(一)自留山、集体统一经营林权的流转最长不得超过70年。
(二)家庭承包经营林权的流转,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集体林权再次流转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
第十四条对流转期限超过5年的,鼓励流入方向登记机构申请林地经营权登记。
第十五条流转价格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清,也可以分期支付。
第三章流转合同
第十六条集体林权流转转出方、流入方应当依法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
委托他人签订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的,转出方应当书面委托;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转出方签名或者盖章。
集体林权流转需要发包方、承包方等同意的,应当有书面同意意见;需要备案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鼓励、引导林农向林业企业和经营大户流转林地,并使用《江西省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无偿为林权流转当事人提供《江西省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八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指导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应当做好相关条款的解释工作,提请注意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流入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转出方可以单方解除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一)擅自改变流转林地的林业用途;
(二)宜林地、荒山未按合同约定造林或者法定时间内更新造林的,但非流入方过错的除外;
(三)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给林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林地生态环境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严重违约行为。
第二十条已签订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流转条件和程序的,合法有效。
对于新发生的流转行为,鼓励、引导当事人按照《江西省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并保留必要的签订记录。通过审核的集体林权流转合同,应当在发包方、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流转服务
第二十一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林权流转提供场所设施、业务咨询、信息发布、组织交易、合同备案、林业金融、流转审核等服务,建立健全林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
第二十二条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负责全省林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的建设、指导、管理,为社会资本流转林地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流转双方应共同向林地所在地林权流转服务窗口或者通过江西省林权流转服务网络平台提交林权流转审核申请。
申请人办理林权流转,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资料原件:
(一)《林权流转申请表》。
(二)权属凭证材料。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林权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非原始权属申请方还需提供前次流转合同。
(三)双方主体资格材料。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转出方为家庭承包或者自留山农户的,提供权属证明文件记载的持证人身份证。
(四)林权权利人同意书和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国乡合作林权流转的,应当提供合作协议;
集体统一经营林权流转的,应当提供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和乡(镇)政府的批准意见。
转出方为家庭承包或者自留山,应提供家庭共有人同意书。其持证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应落实林权继承人,提供落实林权继承的书面材料或者其他视听音像材料。
第二十四条委托他人代办的,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为方便当事人,权利人、共有人可通过移动互联技术发送手持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的视频或者照片,以证明授权委托行为的真实性。
第二十五条 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查验申请人所提交资料是否齐全合规、流转程序是否合法,对于现场提交的材料齐全、申请表内容与所提交资料一致、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即受理;如资料不齐全、不合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对于非核心材料缺失、但当事人承诺补齐补正的,实行容缺受理。
集体林权流转出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服务窗口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六条林权流转受理后,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流转林地在相邻权利人所在村委会进行公示;法律规定必须进行公示的,还须在江西省林权流转服务网或者县级以上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二十七条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对申请林权流转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对其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
公示无异议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转出方的林权登记资料、合同订立双方资格、内容合法合规性等进行审核,并在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不含权籍调查时间)内作出审核意见。
审核中如发现登记原始资料有错误的,应当核实相关情况,并要求当事人补齐补正材料,发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有争议的,应当引导当事方依法进行调处;调处达不成协议或者权属仍有争议的,作出不同意该林权流转的审核意见。
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审核意见书编号由6位数的行政区划代码+4位数年度+3位数序列号组成(如安义县集体林地流转审核意见书第1号为赣林权流转审字〔3601232019001〕号)。
第二十八条《林权流转申请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无偿提供。
第二十九条 集体林权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办理林权抵押贷款。
第三十条鼓励和引导农户通过林权流转服务体系进行流转,对流转林地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和经营大户,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优先安排林业项目或者实行林地流转奖补政策。
第三十一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权流转合同履约、流转后林权使用和林地林木开发利用监管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记入林业信用评价体系。
对出现不良信用记录的林业经营主体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情节严重的,或者未按照第十九条规定造林的,应记入林业信用评价体系,并推送到信用中国(江西);符合列入林业部门黑名单规定的,应当列入黑名单,并推送到信用中国(江西),实行联合惩戒。
第三十二条因集体林权流转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和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和农业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要求,将林权流转纠纷纳入当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工作范围。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江西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赣林改发〔2015〕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