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698号修改)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发布,第42号修改)第六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
4.《江西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的通知》(赣林办发﹝2017﹞158号)一、省林业厅审批权限:跨设区市的临时占用林地建设项目和临时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权限:1、在本设区市范围内跨县的临时占用林地建设项目且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20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2、县域内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2公顷(含2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省直管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参照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执行。三、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权限:1、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2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
5.《江西省省直管县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赣直管〔2014〕1号)已将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20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赋予给省直管县(市)。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