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九条: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
2.《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2014〕12号)将该行政许可事项下放至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江西省省直管县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赣直管〔2014〕1号)已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审批的审批权限赋予给省直管县(市)。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