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32217 前 言 1
1 适用范围 2
2 取证方式 2
3 车载终端取证 2
3.1 一般要求 2
3.2 询问检查 3
3.3 车载终端取证 4
3.4 固定证据资料 5
3.5 消除违法行为 6
3.6 有关情形的处理 6
4 监控平台取证 7
4.1 一般要求 7
4.2 数据提取 7
4.3 行驶轨迹分析 7
4.4 机动车驾驶人认定 8
4.5 固定证据资料 8
4.6 有关情形处理 9
5 不予认定为疲劳驾驶违法行为的情形 9
附件1: HYPERLINK \l _Toc31298 车载终端打印取证方法 10
附件2: HYPERLINK \l _Toc26166 车载终端分析取证方法 12
附件3: HYPERLINK \l _Toc30244 涉嫌疲劳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取证记录 14
前 言
为进一步提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疲劳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技术取证能力,规范检查取证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令2016年第55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9号)、国家标准《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卫星定位技术取证规范》(GA/T 1201)等文件编制本指南。
疲劳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取证技术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等重点车辆(以下简称“两客一危一货”等重点车辆)上道路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涉嫌疲劳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其他车辆的调查取证可参照进行。
涉嫌疲劳驾驶交通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可采用下列方式:
a)车载终端取证:通过对车载终端(指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要求,在重点车辆上装备的行驶记录仪或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行驶记录数据进行取证、结合询问有关人员的方式,对机动车驾驶人涉嫌疲劳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取证;
b)监控平台取证:通过提取、分析动态监控平台的数据记录,对机动车驾驶人涉嫌疲劳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取证。
3 车载终端取证
3.1.1 取证过程应按规定使用执勤执法记录仪等音视频采集设备全程录音录像。
3.1.2 取证地点可根据“两客一危一货”等重点车辆通行情况,设置在主要执法站点、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根据需要,可在路面巡逻、事故处理等执勤执法工作中设立临时取证地点。
3.1.3 取证地点应具备车辆引导、检查、休息等区域,车辆引导区和检查区域的设置应符合交警辅警安全防护规定要求。
3.1.4 取证中应注重提升询问检查等技巧,可与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超员超载等执法检查相结合开展,避免驾驶人对立情绪,逃避阻挠取证执法。
通过询问驾驶人、随车人员及乘客了解行程线路、驾驶人配备及驾驶时间等有关情况。包括:
a) 行程线路:结合车辆号牌、客车线路牌、货车通行证等信息,询问了解车辆的出发地、目的地,根据行程线路初步判断行程驾驶时间。检查时应重点关注一类客运班线(跨地区客运班线和线路长度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长距离的旅游客车和货运车辆。对行程驾驶时间明显小于4小时的,及时放行车辆;对可能存在疲劳驾驶的,开展下步询问检查。
b) 驾驶人配备:检查驾驶人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确认驾驶人准驾资质;询问检查车辆是否按规定配备副驾驶人(对未实行接驳运输客运车辆,且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或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的,应当配备2名及以上客运驾驶人),并检查确认副驾驶人的准驾资质。对当前负责驾驶的驾驶人涉嫌疲劳驾驶的,调查涉嫌疲劳驾驶行程中副驾驶人是否参与驾驶。
c) 驾驶时间:询问驾驶人本次行程开始驾驶的时间和地点(对长途运输车辆,重点询问最近8小时内驾驶人开始驾驶的时间和地点),计算判断驾驶时间。对判断驾驶时间明显小于4小时,且与行程路线、驾驶人精神状态、车辆污损程度等相互印证的,及时放行车辆。
d) 停车休息情况:对判断可能存在疲劳驾驶嫌疑的驾驶人,询问本次行程途中是否停车休息,如有停车休息,了解停车休息的地点和时间。
3.3.1 车载终端打印取证
检查车辆是否安装车载终端、终端显示器是否工作、显示时间是否正常。如正常,对配置打印机的终端,长按“确定”键打印行驶记录,查看打印结果中的疲劳驾驶记录(具体操作方法见附件1):
a) 打印结果为无疲劳驾驶记录,且与实际驾驶人、机动车号牌信息相一致的,及时放行车辆;
b) 打印结果有当前的疲劳驾驶记录,记录结果与询问检查结果相互印证,且驾驶人对证据资料无疑义的,按第3.4项规定要求固定证据资料;
c) 打印结果无当前的疲劳驾驶记录,但存在历史疲劳驾驶记录,可以按照《非现场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经审核后将违法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作为处罚违法行为的依据。
3.3.2 车载终端分析取证
对涉嫌疲劳驾驶交通违法,但证据资料不充分或驾驶人对证据资料存在疑义时,可使用行驶记录取证软件(APP)或专用设备提取车载终端的行驶记录,进一步分析车辆行驶过程,核实、取证相关证据资料(具体操作方法见附件2)。
根据询问检查和车载终端取证结果,对涉嫌疲劳驾驶的,按《涉嫌疲劳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取证记录》(附件3),逐项确认记录表中相关取证信息,固定证据资料:
a) 机动车信息:包括机动车号牌号码和车辆类型,相关信息可通过查看机动车行驶证或查询警务通获取;
b) 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包括驾驶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准驾车型等信息,相关信息可通过查看驾驶人驾驶证或查询警务通获取;
c) 连续驾驶开始时间及地理位置:连续驾驶开始时间可根据第3.3项车载终端取证结果确定;连续驾驶开始时间的地理位置可根据第3.2项询问检查结果或第3.3.2项车载终端分析取证结果确定,采用道路信息或卫星定位经纬度表述;
d) 连续驾驶结束时间及地理位置:连续驾驶结束时间可根据第3.3项车载终端取证结果确定;通常情况下,连续驾驶结束时间的地理位置为执勤点所在实际道路地点。可将连续驾驶结束时间界定为违法时间,连续驾驶结束时间的地理位置界定为违法地点。
保存车载终端打印、分析取证结果,《涉嫌疲劳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取证记录》由执法民警、机动车驾驶人、见证人(随行人员或乘客)签名。相关人员拒绝签名的,应当记录在案。
对确认当前存在疲劳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在执行违法处罚程序的同时,还应书面责令违法驾驶人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及时消除疲劳驾驶违法行为。
取证中发现下列因车载终端不规范影响违法取证情形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通报车辆运输企业所在地公安交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进行查处,同时也可按“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违法行为实施警告、罚款等处罚:
a) 车载终端未安装或未开启:车辆未安装车载终端、车载终端未接线、显示器不能正常工作等;
b) 数据接口异常导致行驶记录无法提取:数据采集接口缺失或损坏、通过接口提取数据无响应、配置打印机的终端打印失效等;
c) 行驶记录数据缺失:速度、位置等主要行驶记录数据记录缺失;
d) 车辆、时间等参数异常:车载终端未设置车牌号码、VIN码等信息,设置信息与实际车辆信息不符,显示器显示时间异常等;
e) 未规范使用驾驶人IC卡:未配置驾驶人IC卡、IC卡未设置机动车驾驶证号码、IC卡设置的驾驶证号码与实际驾驶人信息不符等;
f) 其他车载终端安装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情形。
4.1.1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依托数据共享机制建立动态监控违法取证平台开展日常违法取证,也可依托第三方社会化监控平台、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平台等开展违法取证。
4.1.2 动态监控违法取证平台应具备动态监控数据提取、数据质量校核、证据资料合成与上传等功能,取证技术要求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卫星定位技术取证规范》(GA/T 1201)的要求。
车辆动态监控数据提取的时间范围原则上不超过最近30日。提取的动态监控数据包括:
a) 基本信息: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及对应驾驶人的基本信息、动态监控平台版本号;
b) 疲劳驾驶报警信息:包括道路运输企业、车辆信息、报警开始时间和地理位置、报警结束时间和地理位置等;
c) 行驶轨迹:包括车辆信息、时间、速度、经度、纬度、高程、方向、点火开关(ACC状态)等;
d) 其他信息:驾驶人身份登录信息(IC卡登录信息)、车内视频图像监控记录、动态监控日志等。
分析疲劳驾驶报警信息、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行驶记录,调取涉目标车辆涉嫌疲劳驾驶行程时段的车辆行驶轨迹。分析取证疲劳驾驶相关证据资料:
a)连续驾驶开始时间及地理位置:涉嫌疲劳驾驶行程中首次出现行驶速度大于0 km/h的时间及对应的地理位置;
b) 停车休息情况:分析涉嫌疲劳驾驶行程中是否存在停车休息情况,判断停车休息时间是否超过20分钟(即车辆速度为0 km/h且持续时间超过20分钟)。停车休息可根据车辆是否处于停车状态及车辆所在的地理位置(如高速服务区、停车港湾等)综合判断;
c) 连续驾驶结束时间及地理位置:涉嫌疲劳驾驶行程中最后出现行驶速度为0 km/h的时间及对应的地理位置。将连续驾驶结束时间界定为违法时间,连续驾驶结束时间的地理位置界定为违法地点。
机动车驾驶人信息的认定可通过调取记录的驾驶人视频图像、IC卡登录信息、车辆行车日志、通行线路上监控卡口的图像监控记录、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等方式调查认定。
结合行驶轨迹分析和驾驶人认定结果,逐项固定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监控平台版本号、连续驾驶开始时间及地理位置、连续驾驶结束时间及地理位置、涉嫌疲劳驾驶时段的行驶轨迹等证据资料。
4.6.1 监控平台取证时,发现疲劳驾驶违法嫌疑突出的车辆,可将相关车辆信息录入缉查布控平台开展预警,针对性加强现场执法查处。
4.6.2 动态监控数据所反映的涉嫌疲劳驾驶违法行为经证实已被查处的,不再重复取证。
存在下列情形的,原则上不认定为疲劳驾驶交通违法行为:
a) 有证据证明涉嫌违法驾驶人在疑似疲劳驾驶的时间段内,实际更换了其他驾驶人驾驶,且由其他驾驶人驾驶20分钟以上的;
b) 有证据证明涉嫌违法驾驶人在疑似疲劳驾驶的时间段内,存在道路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恶劣天气等客观原因导致驾驶人长时间滞留在路上未能及时停车休息的;
c) 车载终端的行驶记录或者监控平台的行驶轨迹存在时间、速度、位置等数据明显失实,直接影响疲劳驾驶违法认定,且无其他证据资料补充证明的。
附件:1.车载终端打印取证方法
2车载终端分析取证方法
3涉嫌疲劳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取证记录
一、车载终端检查
检查车载终端是否启动,显示器显示字符是否清晰完整,显示时间是否正常(图1.1)。
图1.1 显示器检查
二、行驶记录数据打印
长按车载终端的“确定”键3秒,对配置有打印机的终端可自动触发打印功能(图1.2),打印结果包括:车牌号码、车牌分类、机动车驾驶证号码、速度状态、2个日历天内超时驾驶记录、打印时间等。
图1.2 打印行驶记录
三、查看打印结果
查看打印结果中的疲劳驾驶记录(2个日历天内超时驾驶记录):如有记录,查看第1条超时驾驶记录中的连续驾驶结束时间:
a) 如连续驾驶结束时间与现场车辆的停车时间吻合,表明该记录为当前的疲劳驾驶记录;
b) 如超时驾驶记录中的连续驾驶结束时间早于现场车辆的停车时间,表示该记录为历史发生的疲劳驾驶记录。
打印结果示例见图1.3。
图1.3 打印结果示例
一、使用取证软件(APP)操作方法
a) 行驶记录采集:使用U盘(配备Type-A和Type-C双接口)采集行驶记录数据(图2.1)。
图2.1 采集行驶记录
b) 行驶记录导入分析:将U盘的USB Type-C接口插入安装有行驶记录取证软件(APP)的警务终端/手机,导入行驶记录数据。对解析结果为“疲劳驾驶”的,分析涉嫌疲劳驾驶时段的行驶轨迹和停车休息情况(图2.2)。
二、使用专用取证设备操作方法
a) 行驶记录采集:使用专用取证设备,通过行驶记录仪的USB接口采集行驶记录数据(图2.3)。
图2.3 采集行驶记录 图2.4 疲劳驾驶分析结果
b) 行驶记录分析:取证设备对采集的行驶记录进行解读分析,对解析结果为“疲劳驾驶”的,查看连续驾驶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以及涉嫌疲劳驾驶时段内的停车休息情况(图2.4)。
涉嫌违法行为描述 |
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
|
机动车信息 |
机动车号牌号码 |
|
车辆类型 |
||
机动车驾驶人信息 |
驾驶人姓名 |
|
机动车驾驶证号 |
||
准驾车型 |
||
车载终端编号 |
||
连续驾驶信息 |
连续驾驶开始时间 |
|
开始时间的地理位置注 |
||
连续驾驶结束时间 (违法时间) |
||
结束时间的地理位置注 (违法地点) |
||
取证时间: 取证地点: 执勤民警: 机动车驾驶人: 见证人: |
||
备注: |
注:地理位置可采用道路信息或卫星定位经纬度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