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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关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全过程信息公开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17  来源: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为规范我省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促进阳光交易,我厅制定了《关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全过程信息公开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8年1月1日颁发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较好地解决了招投标活动中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不规范、公开渠道不够广的问题。但是评标、中标、监管信息公开仍存在不规范、不完整的情况,为更好的落实相关要求,强化社会监督、促进阳光交易,对办法规定的公开内容进行进一步细化,将专家评分情况和中标候选人的业绩、奖项等资格能力水平作为公开的重点,以促进评标专家公正履职、监督投标人诚实守信参与投标。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对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相关信息公开的形式、内容、时限进行了明确:

        (一)公开方式。招标人应当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房建及市政工程子系统”公开项目招标投标相关信息。

        (二)公开内容。主要是对招标文件、评标情况、中标候选人相关公开内容进行了明确。

        1.招标文件公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等。

        2.评标过程公开。在评标过程中,应当公开评标专家的具体评审意见,包括专家评分情况及扣分理由、否决投标理由、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评定意见等。

        3.评标结果公开。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投标文件有关内容,并将否决投标人意见、中标候选人评分情况、异议或投诉的渠道等一并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公开内容包括: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含业绩、奖项)等。

        (三)公开时限。主要是对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布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间进行了明确。

        四、主要意义

        招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是有效促进招标人规范条件设置、评标专家公正履职、投标人诚实守信参与投标的重要手段,是强化社会监督、防止暗箱操作、促进阳光交易的重要保障,对于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督促专家公正履职。在保密专家个人信息的情况下,公开其评审意见,接受招投标相关方监督,对规范评标行为、促进专家公正履职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监督投标人诚信竞争。中标单位奖项、业绩及项目负责人历来是投诉的重点,根源在于造假,《通知》明确了奖项、业绩及项目负责人信息必须公开接受监督,以此杜绝相关信息造假。

        三是畅通异议投诉渠道。公开“监管机构、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有效畅通了异议投诉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