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法依规需要说明宗地的其他情况 |
1、竞得人除应按本《须知》第十条第(一)款约定提供竞得人资格审查文件外,还应提供井冈山市检察机关出具的近十年内无行贿犯罪证明材料。 2、土地竞得人如未按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相关费用而造成延迟交付土地,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得人自行负责。 3、竞得人须严格按照城乡建设部门批准的详细建设规划进行建设,并按照规定的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未按照批准的详细建设规划建设的或未按照规定的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的,依照法律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或部分土地使用权。 4、竞得人竞得土地使用权后,凭井冈山市人民政府土地出让批准文件和土地成交确认书等资料,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报批手续;竞得人在土地出让前已经办理了有关手续的,不再办理同类手续。竞得人在一年内因政府产业政策调整不符合产业规定,办理不到项目手续而造成土地闲置的,市政府可以按实际缴纳的地价予以相应补偿后,依法收回该土地。 5、竞得人在相关部门办理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建设)许可、环境评估等相关手续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的详细建设规划批复、详细规划建设图件及其它有关部门批复、缴清土地出让金发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6、本宗地出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受让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没收违法建筑物。因规划原因调整该地块用途的,由市政府收回该土地使用权重新挂牌出让。7、本宗地挂牌起始价147万元,其中土地价格62万元,地上附着物价格85万元。 8、土地成交价款中不含土地契税、公证费、交易服务费等,竞得人应按规定缴纳。契税由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另行向井冈山市税务局按成交价款的4%缴交。公证费按成交价款的3‰交纳,由竞得人和出让人各承担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