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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审计厅审计人员被请托事项登记报告制度(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01 11:32:31  来源:江西省审计厅

        ​  2022年7月29日,省审计厅印发《江西省审计厅审计人员被请托事项登记报告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现解读如下:

          一、《制度》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条、第六条等相关规定,审计人员在行使审计监督权时,应当做到清正廉洁,坚决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因此,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保证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防止审计人员因被请托事项滥用职权的行为,出台此《制度》。

          二、《制度》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制度》所称的审计人员,是指参加审计工作全过程的审计机关干部职工,含抽调、聘用、借用、实习及挂职锻炼人员。

          三、《制度》所称的请托事项包括哪些?

          审计人员接受请托,利用审计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请托人办理以下七个方面事项:一是为工程项目承发包、服务项目承发包、工程招投标、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大宗采购、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打招呼,提供便利的。二是为他人工作安排、岗位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表彰评选等事项打招呼,谋取关照的。三是协调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审批监管等事项,或名为咨询相关事项办理政策,实为施加影响干预的。四是为金融信贷、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事项提供帮助的。五是对执纪执法、司法活动施加影响,插手干预具体案件处理的。六是为他人或单位推销商品、无偿或低价取得国有资产租用权、使用权或所有权,提供便利的。七是为他人或单位违规办理其他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说情和提供便利的。对界限不明确,难以判断是否属于被请托事项的,应当先客观如实登记记录,再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甄别。

          四、审计人员应如何应对干预行为和被请托事项?

          审计人员按照“谁被请托谁登记”“一次一登记”原则,应坚持全面、如实记录并登记备案,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面对被请托事项应采取的措施:一是审计人员遇到被请托事项,应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部门主要负责人内向分管厅领导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厅主要负责人报告。二是分管厅领导遇到被请托事项,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厅主要负责人报告。三是厅主要负责人对有关人员报告的涉及特别重大、敏感事项被请托事项,或者自身遇到的被请托事项,应当向驻厅纪检监察组组长通报,必要时直接向省委、省政府、省纪委领导报告。

          五、《制度》如何压实责任?

          一是关于追责问责。对于如实记录报告的审计人员存在故意刁难、打击报复等行为,严肃处理。对于审计人员不记录、不及时或者不如实记录报告被请托事项情况的,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对于有关领导授意不登记、不如实登记,或者压制登记备案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二是关于带头示范。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要率先垂范,带头记录报告被请托事项的情况,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研究部署,动态掌握所分管部门审计人员被请托的情况。

          三是关于监督执行。厅机关纪委应当及时将掌握审计人员被请托事项情况,报告厅党组,同时抄送驻厅纪检监察组。

          相关阅读:江西省审计厅审计人员被请托事项登记报告制度(试行)

          文章转载于江西省审计厅文章原址:http://audit.jiangxi.gov.cn/art/2022/9/1/art_28624_4150320.html